新聞報道中侵犯隱私權的原因有哪些?
新聞報道中侵犯隱私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追求新聞熱點和轟動效應。為了吸引讀者或者收視率,一些媒體和記者往往會通過追求報道熱點或者搞大新聞事件的影響,而放棄對事實的核實和對當事人權益的尊重。
2. 缺乏道德約束和職業操守。一些媒體和記者沒有樹立正確的新聞倫理和職業道德,缺乏社會責任感和專業素養,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或個人名利,往往會通過違反隱私權的方式來獲取新聞。
3. 技術手段和信息網絡的不斷發展。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和信息網絡的擴大使用,使得幾乎任何時候任何地點都有可能被別人拍照、錄音或者錄像,進而導致一些私人信息泄露或隱私被侵犯的問題。
4. 法律法規不完善和執行不力。當前的一些法律法規在保護公民隱私權方面存在明顯缺陷,執行審慢、量少、處罰輕等情況也不同程度地出現。這些問題也為新聞報道中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提供了一定的空間和從容。
因此,建立健全相關監管和處罰機制,強化自我約束和教育,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是解決新聞報道中侵犯隱私權問題的有效途徑。
隱私權和新聞自由的沖突與協調
隱私權和新聞自由的沖突與協調
摘要:隱私權與新聞自由權都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二者之間又存在著利益與價值上的差異和沖突。本文認為,在二者發生沖突時,應確立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優先保護隱私權的原則,同時還要從加強新聞業的自律機制,提高公眾的隱私權意識等方面入手,協調二者關系,實現兩種權利之間的平衡。
關鍵詞:隱私權 新聞自由 沖突與協調 公共利益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隱私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而新聞媒體在進行新聞活動時不可避免地要介入私人領域。由于不同的利益與需求,隱私權與新聞自由權的矛盾與沖突是必然存在的,如何協調隱私權與新聞自由權的問題已成為法律上亟待解決的問題。
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含義及價值隱私權的含義及價值。隱私權是近年來被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關于隱私權的定義,學者有很多不同的見解,例如,張新寶先生認為,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王利明先生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這些定義從不同側面揭示了隱私權的特征和保護范圍,即“隱”和“私”,“隱”就是秘密的、不愿意公開的內容,“私”就是純屬個人的、與社會和他人無關的事情,如個人生活空間、生活情報、私人關系等,對于這些屬于個人私生活的領域,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任何人無權非法刺探、收集、利用和公開。
作為一種重要的人格權利,隱私權是伴隨著人類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價值的認識而產生的。1890年,美國法學家布蘭蒂斯和沃倫在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題為《隱私權》的文章,并在該文中使用了“隱私權”一詞,被公認為隱私權概念的首次出現。20世紀70年代,美國首先建立了保護隱私權的法律制度。隨后,法國、德國等其他國家也相繼在立法中保護隱私權。我國在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中,首次把隱私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加以規定,在此之前,雖然有一些相關的制度,但并沒有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
隱私權屬于一種人格權,而人格尊嚴是人格權保護的基本范疇。對于“尊嚴”,每個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但是能夠自由地生活應該是“尊嚴”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作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隱私權所保護的對象就是公民的生活自由,包括行為的自由和精神的自由。“在社會生活經驗中,有一點是所有人都承認的,那就是隱私空間對于任何人而言都是必要的,無論這種必要性是源自人格的完善、心靈的平靜還是安全感。”①在個人選定的私密空間與時間范圍內,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生活,是每一個有尊嚴的公民應有的權利。同時,隱私權也意味著對他人的尊重,不得隨意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也是每一個社會成員的義務。
新聞自由的含義及價值。新聞自由又稱新聞自由權,“是通過傳播媒介表現出來的言論、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聞傳播媒體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情況下,搜集、采訪、寫作、傳遞、發表、印制、發行、獲知新聞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狀態”②。一方面,新聞自由屬于民主與人權的范疇,是通過書籍、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傳播媒介實現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另一方面,新聞自由也是信息自由和公眾知情權的基礎和保障。公民有權通過新聞媒介了解國內外大事,獲得各種信息,表達并傳播各種思想和見解,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當然,新聞自由權的主體除了普通公民以外,還有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更確切地講,后者是新聞自由權的直接主體,而廣大的.公眾則主要是通過被動參與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的新聞活動來享受新聞自由權的,但是不可否認,公眾的興趣是媒體進行新聞活動的原動力。
新聞自由是隨著近代報刊出現而提出的。17世紀以后近代報紙在歐洲誕生,為資本主義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擺脫專制的政權對輿論的束縛,展開了漫長的爭取新聞自由的努力。直至100多年后,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才先后在法律中確認新聞自由的地位,有些國家還在憲法中把新聞自由權作為基本權利加以規定。我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新聞自由,而是從有關言論、出版自由的保障中推導出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盡管由于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差異,新聞自由的實現在現實中存在很多爭議,但是從根本意義上講,新聞自由是輿論監督的根基,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是信息傳播的保障。新聞自由的價值,使得新聞自由在現代民主制度的構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起著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重要作用,新聞媒體也被視為一種捍衛社會公平與正義、詮釋社會道德與良知的進步力量。
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發生沖突的原因分析
隱私權和新聞自由權都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由于保護的利益以及追求的目標等方面存在著差異,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二者發生沖突是在所難免的。
二者在價值上的差異導致沖突。隱私權的價值在于保護個人生活的自由,作為隱私權的權利主體,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私人信息是否公開,在什么范圍內公開,因此,隱私權制度是維護個人安全、舒適感和保護個人私密信息的重要保障。而新聞自由權的行使是以新聞采訪和新聞發布為基礎的。新聞工作者有權采集并獲悉各種新聞信息,新聞媒體可以通過特定的傳播媒介將采集到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公眾傳播,以此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在新聞采訪與傳播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相關的個人信息,而這些個人信息有可能是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內容。由此,必然導致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沖突。
二者在利益上的差異導致沖突。隱私權和新聞自由權代表的是人的兩種利益需求:第一種需求是盡可能地保守自己的秘密,不希望自己的私密信息被他人獲知、公布和傳播;第二種需求是盡可能地獲知外界的信息,希望社會信息足夠公開,各種政策足夠透明,有時也會要求了解其所關注的個人的私人信息。不同的利益群體之間會因為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而導致對隱私權和新聞自由提出不同的要求,特別是在網絡等新興媒體日益發達的今天,新聞傳播的速度及公眾的參與程度與傳統的新聞傳播出現很大的不同,某些在傳統上可能是鮮為人知的事件會出其不意地暴露于公眾面前,引起輿論的極大關注。這種關注對于當事人來說也許并非所愿,但是對于媒體而言,無論是從輿論監督的角度還是從經濟利益方面考慮,都是其所追求的目標。個人隱私的被動保護和強大的媒體采集報道能力形成強烈的對比,媒體介入個人隱私領域已成為屢見不鮮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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