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人們的知識產權,面對一些性質惡劣的嚴重侵權案件,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以更好地處罰違法行為人,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一、知識產權侵權含義
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或人身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是對智慧財產創造者勞動的踐踏和剝奪,是危害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腐蝕劑。近年來,隨著社會各界人士對知識產權的不斷認知,都有意識的盡量不對其他人的知識產權進行侵權。
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1、關于違法性問題。至少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違法性這個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關于損害事實(結果)問題。知識產權侵權構成中,損害事實(結果)已經不再是必需的構成要件,這也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不同點之一。
3、關于因果關系。這是一般民事侵權理論中,民事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并不要求有損害后果,因此只有對造成損害后果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需要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因果關系的認定才有意義。
4、關于主觀要件。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并不是以主觀過錯為必備要件。我國的專利法第63條第2款、商標法第56條第3款均確立了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從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為人是無過錯的,也應承擔侵權責任,只不過其承擔的侵權責任要比有過錯的輕,有過錯的行為人除承擔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消除影響等的侵權責任外往往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是指在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人已實施該行為,或對該行為有重大過失時,在補償性賠償或名義上的賠償之外,為懲罰該賠償交付方的惡劣行為并阻遏其與相似者在將來實施類似行為而給予的賠償。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建設,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處力度。
4月23日公布的商標法修改決定,明確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修改條款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我國在《商標法》中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新修改后的商標法將賠償數額上限提高到了五百萬元,主要目的在于更對人們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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