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專利侵權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被告專利侵權的處理:首先,要判斷自己的產品是否落入了專利保護范圍。其次,接下來應該判斷專利權是否穩定,如經過檢索分析認為專利不具備授予專利條件,能夠向專利局提出無效程序。最后,如專利權穩定且產品落入了保護范圍,而被告又對侵權沒有主觀故意,應該提供合法來源、在先使用等能夠證明其不具備主觀故意的證據。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能夠向人民法院起訴,也能夠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專利糾紛解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行協商解決,自行協商解決應當是當事人首選的方法,其有以下優點:
(1)當事人自行協商,可減少矛盾激化的幾率,最小成本地化解爭議。
(2)可適當減少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人力和財力。
(3)協商解決可能是最有效率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2、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
一、解決專利糾紛的渠道是多方面的,我國《專利法》規定了協商、訴訟、專利管理部門調處等方式。
(1)協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訴訟。專利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專利管理部門調處。專利糾紛當事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檢索報告。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等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二、專利權糾紛處理的注意事項
1、專利權糾紛可以調解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對專利管理部門的決定不服可以起訴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專利侵權糾紛中的證據問題
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均要求有關人員和單位提供有關證據。
專利法規定,對于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即被訴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以方便對是否侵權作出判斷,準確及時地處理糾紛。
4、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2)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是,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3)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時,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如何界定
對于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鑒于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鑒于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2、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并依法承擔責任。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也有例外,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4、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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