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采信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對于刑訊逼供、威脅等非法方法獲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有陳述以及證人證言等方詞證據一律不予采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六十條 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非法取證可以作為證據嗎
非法取證不可以作為證據。
我國有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如果某樣證據被認定為非法取得,則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其中非法證據包括,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制作或調查收集證據材料等,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經常使用的物證,可以大致概括為如下幾類:
1、犯罪工具,如殺人的兇器、盜竊時撬鎖的工具等;
2、犯罪行為直接侵犯的物質對象,如盜竊、搶劫、搶奪、詐騙、貪污所獲取的贓款、贓物等;
3、表現犯罪社會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如被毀壞的機器、儀器,被焚毀、炸毀的建筑物等;
4、由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槍支、彈藥、毒品,偽造的國家證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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