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裁定網絡游戲知識產權侵權賠償金額?
在大部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如何裁定賠償數額是案件審判的一大難點。4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網絡游戲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試行)》,明確了賠償數額參考因素。
第三十八條 【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參考因素】原告請求保護的權利客體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原告游戲的下載數量、充值流水、玩家人數、市場份額的減少情況、利潤的損失情況、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同類型游戲的平均利潤率、游戲軟件的開發成本等,可作為確定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的參考因素。
被訴游戲的下載數量、充值流水、玩家人數、實際退費情況、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同類型游戲的平均利潤率、被訴侵權元素對被訴游戲獲取利潤的貢獻程度等,可作為確定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參考因素。
游戲開發、運營、直播等領域的相關權利轉讓費用或者授權許可使用費用等,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參考因素。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到底應該賠多少
您好!
關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賠償數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曾經公布過一份《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例實證研究報告》,其中顯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判賠中,采用“法定賠償”判賠標準的占78.54%;在商標侵權案件的判賠中,采用上述標準的占97.63%;專利侵權判決的這一比例則為97.25%。
一般來說,知識產權是私權。而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理,權利人通過訴訟活動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無疑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支持,當然包括確定賠償數額的證據。而在實踐中,權利人極少提供賠償數額的確定方面的證據材料,直接選擇以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賠償數額。
如能提出進一步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專利侵權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那么專利侵權之后該如何賠償呢?《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專利法第65條規定:首先,部分專利權人既想得到高額賠償,又沒有把握能夠獲得,因而認為案件價值不大,從而放棄或者遲遲未啟動維權訴訟。這種情況客觀上會縱容侵權行為的擴大,從而導致市場損失。其次,部分專利權人自我感覺過分,因為認定可以獲得高額賠償而忽視了專利侵權成立與否的專業比對,導致專利侵權不成立,作為原告敗訴收場,賠償金自然落空。因此,我們不得不承認一個事實是,專利侵權賠償,不能僅以賠償金額考慮其價值,更重要的是要保住專利產品的市場。從商業上看,市場一旦失去,可能無法挽回,其損失可能是致命的。而如果在萌芽階段果斷啟動了維權訴訟,結果可能未獲得高額賠償,但一紙勝訴判決對市場的鞏固和對侵權人的震懾并不遜于高額獲賠。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固守“填平賠償原則”,高額賠償金再高也不可能高于專利產品的市場利潤。因此,賠償金不大的勝訴判決完全可以具有很高的商業收益。綜上所述,賠償金屬于專利維權的直接收益,容易引起專利權人的重視和訴求;但市場收益雖然并不是是專利維權的直接收益,但對于長遠發展而言,所含意義更為重大。對于專利侵權來說,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民事法律義務,又是一種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而賠償金作為損害賠償制度最直接的體現,受到利益被損害的專利權人的關注也是人之常情。但必須了解的是,專利權人在維權中不應過度、單一追求高額獲賠,而要端正心態,認清高額賠償的難度和機率,理性樹立索賠目標。在索賠之外,真正使自己專利產品的市場價值得到最大化保護,才更有長遠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由于該規定缺乏操作性,很難在司法實踐中簡單適用,200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以下計算方法。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額;
(1)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2、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該方法應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
3、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該方法應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范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一、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
在確定了賠償的原則、明確了賠償的范圍后,司法實踐中對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就是關鍵問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散見于各個知識產權法、法規和司法解釋中。這些計算方法主要有:
1、專利侵權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三種: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即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的賠償額,即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
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對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4)當事人雙方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
2、商標侵權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兩種。(1)按被侵權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額請求賠償;(2)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的利潤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潤作為賠償額。
3、對著作權侵權的損害賠償,著作權法僅規定了侵權造成損失應當負賠償民事責任的原則。一般認為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應當包括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商業信譽損失,必要用于訴訟的費用等。賠償的數額,應將侵權人的非法所得與被侵權人通常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鄰接權收益接合起來考慮確定。
4、反不正當競爭損失賠償的計算有兩種。
1)按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計算賠償,該損失范圍應當包括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受侵害的經營者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以及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二、審判實踐中還適用的計算方法
除上述規定以外,各地人民法院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實踐中還創造積累了其他一些賠償的計算方法。
這些關于賠償計算方法的規定和經驗,不僅涉及了賠償的計算方法,還顯然包括了賠償的其他問題,如賠償范圍、計算方法適用的順序等等。概括以上法律或司法解釋關于賠償計算方法的規定,除去當事人自愿達成按照其他方法計算賠償額外,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應當主要從三個方面掌握:一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二是侵權人的非法獲利;三是受到侵犯的知識產權公平合理的使用費或轉讓費。
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是損害賠償計算的中心。任何一種方法都不能脫離實際損失或者損害事實而單獨存在,否則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之所以是中心,就在于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構成的首要條件。法律即使規定了法定賠償制度,法定賠償額標準的制定依然應當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作為基礎和依托,然后再考慮知識產權的市場因素、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侵權狀況等諸多因素來決定。
應當指出,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實際損失應當由受害人提出,并舉證證明。因為只有受害人自己最了解自己損失的情況,請求賠償的請求權也只有由其自己行使和提出才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開始一定法律程序。對方當事人與人民法院不承擔對原告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即使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下,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也不會轉移為侵權人的舉證責任。受害人作為原告提出的實際損失證明,經過法庭質證、辯論后,查證屬實的予以認定,不屬實或部分不屬實的,不予認定或部分不予認定。對于雖有侵權行為但沒有實際損失的,應當適用停止侵權等其他的民事責任形式,而不應當適用賠償的民事責任形式。對于有最低賠償額規定的,方可予以不問實際損失按照最低賠償額予以賠償。
概括起來,對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以權利通常、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許可費等收益報酬作為標準進行賠償。
知識產權的使用費、轉讓費等一般有關主管部門都有一定的標準,或者當事人之間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標準,以及同行業、同等水平的其他單位的使用費標準。這些標準一般是客觀的,不會受到當事人之間糾紛因素的影響。如專利權的轉讓費、使用費,著作權的稿酬、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費,商標的許可使用費,技術秘密的轉讓費、使用費等等。
據一位德國知識產權專家介紹,德國的法官在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時最常用的辦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權利的使用費作為賠償金進行賠償,他們認為這是最簡潔、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賠償方法。
(二)以權利人知識產權產品或作品的載體銷售量在被侵權期間下降或減少的數額乘每件權利產品或正版作品載體利潤之積,作為賠償額。
(三)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實施侵權行為所獲扣除稅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潤。如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案件均可適用。
(四)以權利人每件權利產品合理的平均利潤或該行業該產品的每件平均利潤,與侵權人侵權產品數量之積作為賠償數額。專利、商標、計算機軟件等侵權案件賠償均可適用。此種方法對侵權人經審計虧損或利潤過少致使賠償額過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五)以版稅率與總碼洋(總預售額即單價承以印刷冊數)之乘積作為賠償額,參考的版稅率根據不同情況一般為6%-15%掌握。著作權侵權案件可以適用。
(六)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權利人為購買侵權商品證據的支出、為收集證據而作的證據保全公證費用、為審查證據購買的設備、消除侵權影響費廣告、合理的差旅費等。
(七)發行侵權圖書的總金額減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稅金所得的數額,加上其合理銀行利息。適用于圖書出版侵權案件。
(八)侵權行為人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賠償數額計算,視具體案情經營費用不作為合理成本扣除。
三、對知識產權中人身權的賠償
對知識產權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掌握以下要點:
(一)知識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知識產權人身精神權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范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二)對知識產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損害的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僅對情節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 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由法官根據侵權情節、損害后果、當地的經濟與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與侵權人的情況等因素斟酌確定。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職業、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商譽狀況、經濟狀況等。這些情況通常與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結果有一定聯系。侵權人的情況主要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如是故意或過失、侵權具體情節、認錯態度、經濟負擔能力等。
四、結論
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應當根據損害賠償的幾個原則,結合每起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案情,綜合考慮予以確定。承辦案件的法官或法官集體,以及參與對具體案件處理并作出司法決策的法官或法官集體,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公正與正義,努力作到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將知識產權法律的基本原則與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指導思想貫徹案件處理的始終。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是法官根據法律、法規和法學理論確定或確立的法律和法學原則,法官的法律意識以及豐富的審判經驗等,在透徹掌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超強度思維的科學、精細的工作。不能設想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固定的計算方法,簡單得就像套用數學數表。此種設想實際上是否定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復雜性和法官在審判案件中的特殊作用。
為了作好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工作,在審判中除應注意收集、詢問雙方當事人關于賠償范圍、數額等方面的陳述、證據材料外,還要作好一些準備工作。如對權利人提出的因侵權造成的經濟盈虧、財產損失情況及侵權人侵權所得、收入和利潤等情況的審計、鑒定工作;對作為爭議標的知識產權整體或某部分權利進行必要的專業評估和估價;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有關行業在正常情況下,對所爭議知識產權的使用費、轉讓費、報酬和單位價格等標準的規定和慣例行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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