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報案立案具體流程
公安報案立案具體流程立案流程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接受立案材料,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環節,是能否正確、及時地立案的關鍵。因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決于公檢法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的結果,而審查材料的過程,也就是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立案條件,確認有無犯罪事實和分析、評斷這種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因此,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后,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結果。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法律咨詢:立案后找人可以徹案嗎?
律師解答:有些可以協商解決的案子是可以的,具體到刑事案件就不行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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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報案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去派出所辦理報案應該進行以下程序:1、應攜帶居民身份證,及與所報案件相關的資料和證據,去派出所向民警說明案件情況;2、填寫報案申請書,并進行筆錄,民警查明案件情況之后,如果達到可以立案的標準,將會給予報案人反饋,并進行立案。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如果發現犯罪事實,有義務向公安機關舉報,如果查明情況屬實,那么將立即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怎樣才算立案
1、有犯罪事實存在。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對于刑事案件,受害人其實是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的,然后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怎么算立案呢?可能很多人不清楚,要是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話,肯定也就不會有后面的追究刑事責任了。下面我就來告訴大家怎樣才算立案。一、到公安機關報案的,怎么算立案 公安機關給你“立案通知書”才算。一般的不構成案件,或輕微民事糾紛或打架,不立案。如果你不服,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刑事立案要走哪些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后的處理。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不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舉報、報案、自首材料還自己發現的案件材料,都應當進行審查。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有關機關對案件材料審查后,應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理。 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行使立案監督權。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內容符合自訴的規定時,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的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一般在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此時要公安機關出具了立案通知書的,才能算是立案了,此后就是進行想要的偵查。現在,大家應該知道到公安機關報案的,怎么算立案了吧。
如何才能讓公安局立案調查?
為什么我反復要求派出所“防患于未然”,告訴他們我現在很危險,也詳細的說明了有人敲詐勒索,被迫寫下了欠條,房證也被他們搶走,為什么他們還無動于衷他們說如果他們再來你就打110,我就不知道現在我已經告訴他們了,可能會有危險發生,他們卻無動于衷?我到處碰壁,有關部門相互推諉,公安局推到派出所,派出所推到經偵處,經偵處又推到公安局?難道非要我被人打得住進醫院或者被人打死,讓惡人先告狀了,讓我一點主動都沒有,他們才立案調查嗎? 需要有收集初步的證據及線索證明發生了違法犯罪案件,并及時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有助于公安機關立案受理并偵查。
1.立案。對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對于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2.不予立案。
(1)不予立案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①沒有犯罪事實的;
②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
(2)不予立案的通知。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到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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