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使用許可專利權許可是專利權人依專利許可合同允許他人實施其專利,獲得權益的制度。通常把通過簽訂專利許可合同而進行的交易,稱為許可證貿易。專利權許可有如下幾種:(1)一般許可。(2)排他許可。(3)獨占許可。(4)分許可。(5)交叉許可。專利權許可有如下幾種:(1)一般許可。專利權人許可他方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享有對專利的使用權后,自己仍保留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同時還有權在同一地域內就同樣專利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2)排他許可。專利權人許可他方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享有對專利的使用權后,除專利權人可保留這方面權利外,不得再將同一許可證發放給任何第三人。(3)獨占許可。專利權人許可他方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享有對專利的使用權后,不僅無權向第三人發放該專利的許可證,而且自己也不得在合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4)分許可。專利權人許可他方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使用該專利的同時,又允許被許可方將該專利許可給第三人使用。(5)交叉許可。兩個專利權人均允許對方在一定的時間、地域內實施自己的專利,或允許對方將自己的專利許可給任何第三人使用。行為人援用在先使用權抗辯應當符合如下條件:(1)行為人必須由實施或準備相同專利技術的行為,即已經開始制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使用與專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準備。(2)上述制造、使用行為或為制造使用行為所做的準備工作必須是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進行,并且應當一直延續到申請日后。如果在申請日前雖然已經制造、使用或為制造使用進行準備,但在申請日前已經停止上述行為的,仍不能以此作為在先使用抗辯理由;(3)實施應當僅限于原來的規模。在先使用人在原來的規模范圍內繼續制造或使用專利所保護的產品或方法,不視為侵權。超出原來范圍實施專利的,超出的部分視為侵權。
法律客觀: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可見,非專利權人若想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必須經過專利權人的實施許可,否則將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目前,一般而言,專利的實施許可有以下四種形式:一、一般實施許可又可稱為“普通實施許可”或“非獨占性許可”,即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同時許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并可以繼續許可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二、排他實施許可也可被稱為“獨家實施許可”或“部分獨占性許可”,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條件下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保證不再許可第三方在已許可的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但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三、獨占實施許可又被稱為“完全獨占性許可”,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地區和以約定的方式對所許可的專利享有獨占性實施權。其他人,包括許可方自己都不得使用該專利。四、分實施許可分實施許可又稱為“再實施許可”,是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經許可方的同意,在被許可的范圍內將專利權再全部或部分轉許可給第三方實施。五、交叉實施許可交叉實施許可又稱為“相互許可”,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授予各自專利的實施權,即一方在接受另一方許可的同時或之后,向該另一方授予實施其專利的權利。此外,專利實施許可還有兩種特殊的形式,即強制實施許可與推廣應用許可。強制實施許可是為了促進專利的實施與推廣,違背專利權人的意愿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而推廣應用許可則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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