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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定許可(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

首頁 > 知識產權2025-02-10 09:58:06

著作權中法定許可的類型有哪些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種類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類型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商標權的內容
(一)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并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二)禁止權禁止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三)許可權許可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四)轉讓權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后,受讓人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轉讓注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并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后方為有效。
商標權取得的原則
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有以下三種:
(1)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即使用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商標的使用而自然產生,商標權根據商標使用事實而得以成立。
(2)注冊原則
注冊原則,即注冊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注冊事實而成立,只有注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
(3)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注冊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注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法定許可的六種情形

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它也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二、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三、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外,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作制品。
需要注意,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圍之外,即法定許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權人聲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參見《著作權法》第23條、第32條、第39條、第42條、第43條)

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不同點是:
1、合理使用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法定許可可以包括未發表的作品;
2、合理使用不需支付報酬,而法定許可必須;
3、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復制使用,而法定許可卻可以出版、發行;
4、其他不同點。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的區別

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有:法定許可適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規定的作品的一切人,不需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準使用的不得使用,在向著作權人申請許可未成功時要向主管部門申請授權,通過強制許可證的形式獲得作品使用權,同樣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合理使用不存在以上限制。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在指明著作權人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對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使用的行為,該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著作權人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進行使用的行為,該使用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法定許可的特點:
1、許可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2、使用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著作權人發表不許使用聲明的不得使用。
法定許可的規定:
1、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刪節,但對文章內容的修改,則應征得作者的同意;
2、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造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3、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
4、為實施國家九年義務教育或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美術、攝影作品。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對于法定許可而言,雖然也涉及公共利益,但是符合法定許可情形的大多都具有營利目的,因此符合法定許可情形的需要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二十九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權法法定許可的六種情形

法律是一門跟著相應的社會的進步發展而發展的學問,對于現在著作權的發展也是伴隨著相應的法定許可的確定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法定許可情形有哪些的。那么著作權法法定許可的六種情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著作權法法定許可的六種情形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三)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條件是什么第一,許可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著作權人未發表不得使用的聲明;      第四,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權人的權利。      三、著作權法定許可包含內容有哪些?(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屬于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的教科書就不適用法定許可;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于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表在報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實踐中,許多報刊雜志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和摘編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      (三)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制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制為錄音制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必須獨立錄制,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制的錄音制品。      (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播放的主體是廣播電臺、電視臺;其次,播放的內容是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以及已發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電影作品和錄像制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限制。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著作權法法定許可的六種情形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法定許可主要包括了編入教科書、報刊轉載和電臺和電視臺播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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