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體系我國刑法典修訂以前,刑事法律中沒有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犯罪。1979年刑法僅規定了泄露國家秘密罪,90年代司法機關對竊取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的行為,按盜竊罪處罰,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從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對商業秘密提供了法律保護。1997年修訂的刑法首次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有: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明知或者應知上述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在主觀上,侵犯商業秘密罪絕大多數屬故意犯罪,不排除過失。(二)我國商業秘密刑事保護立法的缺陷我國的商業秘密犯罪立法存在以下不足:1.商業秘密的認定上,界定范圍太狹窄。將商業秘密界定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保護范圍較窄,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保護不力,價值性強調現實的經濟利益和實用性,同時缺乏保密措施認定上的差異性。2.犯罪行為的認定上,刑法將侵犯商業秘密罪設定為結果犯罪。這使得在現有的立法模式下不能追究未遂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同時,如何劃分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存在問題,我國刑法對于罪的界定采取定性加定量分析的模式,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劃分標準則僅采取定量分析,以數額作為區分犯罪與違法的標準,這種做法有違法的公平、正義原則,且就商業秘密犯罪而言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因為商業秘密的價值取決于信息的秘密性,一旦信息被非法獲取或被披露,其價值即會受到破壞,這是其與商標犯罪、專利犯罪不同之處所在。另外,將違反合同約定而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入罪,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3.對于犯罪的主觀要件規定不明確。刑法219條并未明確“應知”的含義,導致過失是否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存在爭議,這必然會影響到司法實踐對于該法條的適用,甚至會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立法者認為確有必要用刑法處罰過失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則應當在法條中予以明確的規定。至于能否將過失入罪筆者將在下文做簡要探討。4.侵犯商業秘密罪與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不協調。泄露國家秘密罪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侵犯商業秘密罪法定最高刑卻是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顯然重于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但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大于侵犯商業秘密罪,對危害性相對小的犯罪的處罰重于危害性相對大的犯罪,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缺陷。5.我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罪刑配置不合理。主要表現在:(1)刑罰種類少。我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種包括自由刑和罰金刑,缺乏必要的資格刑和剝奪財產刑。我國目前的資格刑只限于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個方面,缺少剝奪行為人特定從業資格的刑罰。(2)罰金數額標準不明確。罪刑法定要求明確刑罰的種類、分量、明示可罰性的程度,罰金刑作為一種數額性刑罰,其數額標準關系到司法運用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我國刑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罰金刑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額標準,容易造成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打擊不力和執法上的偏差。而且對相關的單位犯罪僅規定了罰金刑,并不足以達到懲罰犯罪行為的目的。(3)拘役刑的設置不合理。侵犯商業秘密罪作為一種貪利性的經濟犯罪,多數犯罪分子好逸惡勞,對其判處拘役難產生良好的教育與改造效果。且經濟犯罪的證據搜集相對困難,其羈押期較長,適用拘役意義不大。以上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立法方式比較的詳細解答,希望能幫到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分析: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和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就有對于泄露商業秘密作出相關的定義,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政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規定的處罰方式,一是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權利人還可依照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約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要求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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