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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著作權法12種情形)

首頁 > 知識產權2025-02-10 22:43:32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包括

法律分析: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著作權的限制有哪些方面?

  著作權的限制,是指對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的行使從法律上所給予一定約束的制度。這是狹義的著作權限制,僅是對著作權人的權能限制。而廣義的著作權限制還包括對著作權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
  法律之所以規定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為:作為精神產品的作品與其他產品不一樣,它的價值只有通過轉化為社會效益才體現出來。作品具有可傳播性、信息性,社會要發展,文化要進步,就離不開作品的廣泛、及時的傳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公眾文化娛樂等精神消費水平的提高,都與精神產品中的作品的傳播有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使著作權法授予作者的某些“專有權利”變成公眾獲得知識和整個社會教育、科學和文化發展的障礙,各國著作權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作者的“專有權利”(主要是經濟權利/財產權)做一些限制。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限制著作權就是規定了一種義務,即作者對社會承擔的義務。
  著作權限制具體內容: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具體來說,時間限制是對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時間限制。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著作權人享有相對完全的著作權;期限屆滿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權就喪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對不同類型的作品保護期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則截至于最后一個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保護期限,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限.
  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發表權和財產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于作品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確后,則適用于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的規定。
  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著作權法是國內法,只能在本國有效,即在本國所創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國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不予保護。這就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但知識產權的國際化趨勢使得著作權保護已跨越國境。正如本章在著作權特征中對相對地域性的描述,著作權的自動取得以及保護方面的國際性,使得著作權的保護不像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地域性那么明顯。其原因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簽訂了雙邊協議或參加了著作權方面的國際公約,如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條約,根據其“國民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等基本實現了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即成員國國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員國可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保護,使著作權的地域性不那么明顯。而未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編輯]著作權的權能限制
  著作權的權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且不構成侵權的法律規定。著作權的權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不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針對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使用的目的是非營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合理使用必須有法律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對于合理使用的范圍作了列舉式規定: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眷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使用方式,主要是使用目的要明確,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不是商業性的。所謂的“個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圍的解釋。;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摘錄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本款中“適當引用”很關鍵;首先是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其次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本款是指為報道時事新聞,而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里主要強調:首先是以新聞報道為目的,其次是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超出了這個目的、范圍,則構成侵權。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人員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適用該款荽符合兩個條件:首先是使用目的,僅限于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其次是使用方式,一般來說,只能是翻譯或復制作品,復制也必須是少早的,更不得出版發行,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館藏作品是指本館收藏的已經發表的和未發表的作品。復制館藏作品的目的是為了陳列或保存版本;復制的條件只能是館藏作品且只有一份。
  (9)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免費表演是指不向聽眾、觀眾收取費用且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表演。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本款的使用條件是:必須是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使用的方式只限于非直接接觸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漢語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為了促進少數民族科學文化發展,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少數民族文字翻譯已發表的漢語文字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但條件是:該規定僅適用于原作品為漢語文字作品,且翻譯的作品僅限于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出于關懷與扶持殘疾人的公益性目的,將已發表的作品變換為盲文讀物出版,不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而且對于原作品著作權人所在地、盲文讀物的作品形式、出版的地域等,法律都未作限制。
  以上12種合理使用行為,同樣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2.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公開發表,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事先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我國著作權法對于法定許可的范圍作出了列舉式規定: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該款的規定很明確,使用目的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的正規教科書;所謂的教科書必須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輔、教參類書籍。使用必須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轉載,是指在報刊上刊登已經在其他報刊發表過的作品;摘編是對原文內容的部分摘錄或縮寫。這種轉載、摘編只釀于在報刊上發表的作品,只能轉載、摘編到其他報刊上。順便指出的是,有權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只能是著作權人。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該款規定對作品的使用只限于音樂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戲劇、曲藝等其他作品的錄音制品不在法定許可之內。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其報酬支付或可與著作權人協商,或可與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協商,或可按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法定許可的條件作了嚴格的限制,其目的是在保障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鼓勵作品的廣泛傳播。法律還規定了著作權人權利保留制度,允許著作權人通過聲明不許他人使用其作品。
  3.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區別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1)相同之處是;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使用作品都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都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出處;必須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目的都是平衡社會與著;作權人的利益。
  (2)不同之處是:法定許可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的范圍不同,合理使用規定了12.種情形,法定許可只規定了4種情形;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而合理使用沒有附加這樣的條件;合理使用必須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法定許可多以營利為目的。
  4.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條件下,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時,不須著作權人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與著作權人協商未果時,經申請授權后可使用該作品,但應支付報酬。設立這項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權人濫用其專有權利,而拒絕他人基于正當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現象發生。
  強制許可與法定許可的區別在于,法定許可不必事先征求著作權人的意見,也不必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而強制許可的程序較為煩瑣,在向著作權人協商許可未成功時再向主管部門申請授權,通過強制許可證的形式獲得作品使用權。強制許可協商與法定許可的共同點是,都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我國著作權法中雖沒有規定強制許可使用制度,但由于我目已加入了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因此,也可以適用上述著作權國際公約的關于強制許可使用的規定。

著作權中法定許可的類型有哪些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種類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類型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商標權的內容
(一)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并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二)禁止權禁止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三)許可權許可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四)轉讓權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后,受讓人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轉讓注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并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后方為有效。
商標權取得的原則
商標權取得的原則有以下三種:
(1)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即使用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商標的使用而自然產生,商標權根據商標使用事實而得以成立。
(2)注冊原則
注冊原則,即注冊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注冊事實而成立,只有注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
(3)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注冊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注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著作權法法定許可的六種情形

法律是一門跟著相應的社會的進步發展而發展的學問,對于現在著作權的發展也是伴隨著相應的法定許可的確定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法定許可情形有哪些的。那么著作權法法定許可的六種情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著作權法法定許可的六種情形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三)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條件是什么第一,許可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著作權人未發表不得使用的聲明;      第四,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權人的權利。      三、著作權法定許可包含內容有哪些?(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屬于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的教科書就不適用法定許可;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于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表在報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實踐中,許多報刊雜志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和摘編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      (三)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制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制為錄音制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必須獨立錄制,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制的錄音制品。      (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播放的主體是廣播電臺、電視臺;其次,播放的內容是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以及已發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電影作品和錄像制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限制。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著作權法法定許可的六種情形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法定許可主要包括了編入教科書、報刊轉載和電臺和電視臺播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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