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內容有規定了作品是具有獨創性的可復制的智力成果;創作是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以及未發表的作品的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等內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后,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剽竊他人作品,處以1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假冒他人美術作品,處以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及其處罰情況 。自然人犯本罪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這條規定處罰。不正當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剽竊他人作品,處以1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假冒他人美術作品,處以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內容有規定了作品是具有獨創性的可復制的智力成果;創作是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以及未發表的作品的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等內容。
法律客觀:著作權法內容包括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客體、著作權內容、著作權限制、著作權繼承和轉讓、侵犯著作權的處罰等。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是英國于1710年頒布的《安妮女王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于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于無形財產權。其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權是指指文學、藝術、科舉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它表現為: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第二,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冢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在廣義止,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出版耆對其表演活動、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根據規定,作者享受下列權利:-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表作品;(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4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5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攝制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以上就是對著作權法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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