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如下:
1、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
2、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
3、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4、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
5、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6、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知識產權的特性:
1、無形性。與動產、不動產這類有形財產不同,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財產。這一特點把它同一切有形財產及人們就有形財產享有的權利區分開;
2、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其無形性有內在聯系的,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權;
3、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同國家主權密切相關,是指知識產權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或者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并且只能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4、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法律保護,一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或者說該知識產權就依法消失。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局限于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
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法律分析:
知識產權是個人獨立研發的結果,而專利是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于其的保護。專利是專利法中最基本的概念。社會上對它的認識一般有三種含義:一是指專利權;二是指受到專利權保護的發明創造;三是指專利文獻。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兩部分。專利只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類型,知識產權的范圍遠遠大于專利。自主知識產權主要的意義在于創新和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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