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公約都有哪些?
(1)《伯爾尼公約》。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保護版權的國際公約,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簽訂,1887年12月5日生效,由締約國組成伯爾尼聯盟。到2003年7月,已有151個國家參加了該公約。我國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2)《世界版權公約》。該公約于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內瓦締結,1955年9月16日開始生效。我國于1992年10月30日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3)《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制品公約》。該公約于1971年10月29日在日內瓦簽訂,1973年7月生效。我國于1993年4月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這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的21個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成員代表簽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時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管理。自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時對我國生效。TRIPS協議是綜合性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在著作權和鄰接權保護方面,將包括《伯爾尼公約》在內的幾個國際公約納人其中,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必須給予著作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成員保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最低水平。
知識產權有哪些公約和協議?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知識產權領域條約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知識產權領域條約及締約國分別是:
(一)《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締約國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1970年生效。締約方總數為181個國家(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工業產權領域條約締約國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168個國家(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條約》)1970年締結,條約締約方總數為124個國家(1994年1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署,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署,稱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恶R德里協定》的締約方總數為56個國家(1989年10月4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方總數為66個國家。
4.《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34個國家。
5.《商標法條約》(簡稱TLT條約)締結于1994年,締約方總數為33個國家。
6.《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74個國家(1994年8月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7.《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締結于1973年,締約方總數為20個國家。
8.《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68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44個國家(1996年9月1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9.《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簡稱《斯特拉斯堡協定》)197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55個國家(1997年6月1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10.《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締結于1977年,締約方總數為60個國家(1995年7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11.《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締結于1981年締約方總數為43個國家。
12.《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簡稱《里斯本協定》)締結于1958年,締約方總數為22個國家。
13.《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該協定簽定于1925年,并進行過多次修訂,有1925年的海牙文本、1934年的倫敦文本、1960年的海牙文本、斯德哥爾摩補充文本,1999年的日內瓦文本。前4種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31個國家;日內瓦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16個國家。
14.《專利法條約》(PLT),2000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9個國家,將在10個國家向總干事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三個月后生效。
15、《保護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1989年在華盛頓通過(1989年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16、維也納協定(保護鉛字字樣和國際寄存)。
17、日內瓦協定(關于科學發現國際注冊)。
18、商標注冊條約,在維也納締結。
(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版權及相關權領域的條約的締約方
1.《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締結于1886年,締約方總數為157個國家(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達到79個國家(1993年4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中國已參加)。
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50個國家。
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締結于1996年。締約方總數為48個國家。
5、布魯塞爾公約(關于分配衛星傳送信號)1974年締結。
6、日內瓦公約(關于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制品)1971年通過。
7、關于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若干問題的條約;1996年通過。
二、其他知識產權公約
1、《國際保護植物新品種公約》(UPOV公約)締結于1961年,締約方總數為59個國家(1999年4月2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版權公約》締結于1971年(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3、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2001年12月11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trips協議的全稱
trips協議的全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協議,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簡稱,這個文件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
“TRIPS”的宗旨是:期望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和障礙,促進對知識產權充分,有效的保護同時保證知識產權的執法措施與程序不至于變成合法的障礙。
“TRIPS”協議涉及的知識產權共有以下八個方面: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對未公開信息的保權和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
同時,對上述知識產權的可獲得性、范圍及行使標準、施行、獲得與維持程序、糾紛的預防及解決等,協議中均作了詳細規定,已超出任何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將使知識產權問題與貿易問題密不可分。
協議內容:
1、各成員應使本協定的各項規定生效。各成員可以,但不應有義務在其法律中實施比本協定要求更廣泛的保護,只要這種保護不違反本協定的規定。各成員有權在它們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制定實施本協定規定的適當方法。
2、就本協定而言,“知識財產”一詞系指第二部分第一節至第七節所提到的所有類別的知識財產。
3、各成員應給予其他成員的國民以本協定規定的待遇。就有關的知識產權而言,其他成員的國民應理解為符合《巴黎公約》(1967)、《伯爾尼公約》(1971)、《羅馬公約》和《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規定的保護資格標準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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