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網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試民法重要考點:專利侵權行為,關于民法的相關聯系我們都不陌生,因為從某種角度上說它與我們的生活有著絲絲縷縷的聯系,那么關于民法專利權制度相關的知識點你記住了多少?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由于發明創造是一種智力成果,因此保護范圍只能通過權利要求確定。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以權利要求內容為準”指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特征。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要受到產品類別的限制,即只能是同類產品才屬于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題例】(08·卷三·單· 24)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概念
1、概念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
2、特征: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三、專利侵權行為的類型
1、直接侵權行為的形態。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具體包括:
A、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非專利權人在自己為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的非專利產品上擅自標注上他人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行為。
B、在廣告宣傳中擅自使用他人專利號的行為,而誤導他人的。
C、在合同中擅自使用他人專利號,誤導他人的。
D、偽造或者變造他人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2、間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所謂間接侵犯專利權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下述兩種:
(1)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
(2)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此時受讓人若利用了該項專利技術制造了專利產品,那么受讓人和轉讓人構成共同侵權,要承擔連帶責任。
(3)其他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權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三、侵害專利權的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2、損害賠償:
(1)能夠證明實際損失的以實際損失為準
(2)不能證明實際損失的以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為準
(3)若上述兩種都不能證明的則由法院參照專利實施費自由裁量
(4)依照前兩種情形請求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專利權的訴訟時效。
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專利權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該專利權仍在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害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自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題例】張某2002年1月經申請獲得了某項專利權,趙某在未經其許可的情形下一直從2003年3月1日起就制造該專利產品,張某一直沒有起訴,直到2006年12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自2003年3月1日起的損失。問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能得到支持。對于損害賠償的要求法院只能支持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現在這兩年期間的損害予以賠償,在此之前的損害賠償不予支持,因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4、在提起侵權之訴前權利人所可以采取的臨時措施。《專利法》第61條。
《民事訴訟法》第93-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
(1)可以在訴前請求法院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被稱作訴前禁令,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被稱作訴前行為保全或者先予執行。
(2)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訴前證據保全。
(4)無論是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證據保全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部分的規定。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的規定,專利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一下幾種:一、直接侵權行為。主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專利產品,以及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其表現形式包括:(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假冒專利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法律分析:專利侵權的行為包括:1、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3、許諾銷售、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7、冒充專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并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制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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