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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爭議解決途徑(域名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首頁 > 知識產權2025-02-13 10:40:43

網絡域名搶注的現行法律保護

我國域名法律保護的現狀及不足
迄今為止,中國針對域名問題先后出臺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中國互聯網爭議解決辦法(試行)》、《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其中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受理條件和管轄,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的條件,對行為人惡意以及對案件中商標馳名事實的認定等,都做出了規定。
上述規定借鑒、吸收了《WIPO最終報告》及ICANN《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中的相關內容,對于促進我國域名糾紛的司法解決及有效地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這些法律文件雖然針對性很強,但是比較零散,缺乏系統性,實踐中遇到問題仍然有無法可依的困惑。在立法上存在一些漏洞甚至弊端,筆者以為主要有以下不足:
域名注冊時,審查不嚴格為日后糾紛的產生埋下了伏筆。
(1)我國對域名注冊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不嚴格,隨意性較大。這樣,因為聯絡信息不準確或不可靠就導致了異議人無法同相關域名持有人建立有效聯系。我國立法缺乏相關制約機制,使得惡意域名注冊人有機可乘,從而難以遏制域名糾紛的產生。這和《WIPO最終報告》的域名注冊規范相悖。(2)域名管理機構不對商標、商號檢索,這樣容易產生域名和商標的沖突。域名注冊機構這種不審查機制,不能減少域名糾紛反而加劇了域名糾紛的產生。
不允許自然人注冊域名不利于網絡的發展。
《細則》《辦法》對域名的注冊采取一種比較嚴格的管理方法。比如說規定域名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并且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個人不能申請域名。這一制度的確立和網絡時代是十分不合拍的。雖然申請人限定為“組織”有利于管理,但是個人不能申請注冊域名,就不能創建真正有意義的個人網頁,也就不能從事“個體”網上服務和貿易,許多絕好的商業機會也會因此喪失。限定于“組織”有利于管理,但實踐證明并不能減少糾紛。
禁止域名轉讓不能避免爭議,相反可能產生違背法律的行為。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注冊域名可以變更或注銷,但不得轉讓或買賣。”其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搶注域名并高價出售現象的出現,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非但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反而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當事人無法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交易,當情況必要時,就會采取各種規避甚至非法手段,來實現自己的合法目的。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雙方自愿轉讓域名,法律就不應當禁止,而應當鼓勵合理交易,這樣爭端的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從而避免訴訟。這也體現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域名注冊的終身制加劇了域名的搶注。
從現行的與域名有關的國際國內規則均可以看出,域名一旦注冊,即獲永生,除非權利人主動放棄或由于使用不當而被撤銷,這種“一勞永逸”的制度,不但與知識產權的根本要求(時間性)相矛盾,更為重要的是,它為域名搶注制造了條件。許多域名搶注者正是利用了域名注冊夠并無在限定期限內不使用即被撤消這一規定,從而大規模搶注域名,囤積不用,待價而沽。我國應當采納《WIPO最終報告》的建議,改終身制為時限制。
完善我國域名法律保護的建議
上述可以看出,我國域名保護很不完善,許多立法和實踐問題難以解決,筆者參看許多學者的觀點,并結合自己的思考,提出以下建議,望能對我國立法完善和實踐糾紛的解決有一定意義。
立法上
筆者認為完善我國域名法律保護體系,首先要有法可依,這是個前提。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機制解決域名糾紛,雖然有規范性文件,但遠遠不能適應網絡的飛速發展。很多時候,遇到新的問題,無法可依,無先例可循,法律相對滯后。這便制約了網絡的飛速發展,無法解決實際問題。
完善、擴大解釋、修改《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考慮適用《民法通則》來彌補現有法律的不足。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制定有關域名的單獨法律,而且立法需要一定時間,難以及時解決實踐問題。在現階段,有些域名相關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可適用《商標法》,有些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就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如果相關法律均無相關規定可以考慮適用《民法通則》中的基本原則。
擴大《商標法》38條第4款的司法解釋,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中新增一款“在先將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在國際互聯網上申請為域名的”明確列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禁止性規定中,這樣便有法可依。如果利用因特網來從事有損于廠商名稱、持有人商業信譽的不正當行為便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反不正當競爭法》14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修改為“經營者不得通過各種手段和渠道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樣就包括了通過網絡手段進行的不正當競爭,如果實踐中出現這類問題就不再無法可依,有一定現實意義。再例如《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了七種民事行為無效,如(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適用到《中國互聯網絡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域名不得轉讓或者買賣,故以轉讓為主要動機注冊域名是非法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在現實中如果出現行為人為了獲取暴利注冊域名,而不是以正當使用為注冊動機,就有了法律依據。這樣擴大解釋和修改這些法律后,實踐中遇到類似的問題便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解決,不再無法可依。可以彌補我國現行法律的不足和空白,在目前來說有其意義。
在條件具備時,制定互聯網法。
在互聯網時代,互聯網已經滲透到生活的各個方面,并且以驚人的速度改變著我們的生活。這也產生了許多新問題。我們的法律要緊跟時代步伐,適應時代要求,制定一部完善的互聯網法是一種趨勢和時代的必然要求。我國制定的《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和《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作為我國域名管理政策。但是,這些規定都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我國并沒有一部像美國《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專門針對域名的法律,而且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沒有對域名產生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中主要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及《巴黎公約》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都是極不明確的,給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域名糾紛帶來障礙。所以制定互聯網法是必要的。希望互聯網法盡早出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經濟的發展。當然,這需要一個過程,需要研究和探討,需要更多的學者參與。
理論上
域名問題已經引起了國際國內的普遍關注,我國理論界也進行了許多探索。目前可以說是爭議很多,一些問題不能達成共識。筆者從自己思考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議:
應該保護善意域名所有權人的權利。
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惡意侵犯他人商標權,而是偶爾出現與他人商標、商號或企業名稱巧合。這種行為不能認為是侵權。這里,善意是指行為人不知情,只適用于普通商標,不適用馳名商標。只要是產生對馳名商標的混淆就是侵權,這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如果域名所有人應知或知道馳名商標而注冊為域名的構成侵權而非善意。有一個案例是,美國一家玩具商對一個小男孩創建的網站不滿,原因是小男孩綽號“POKEY”注冊的域名為“pokey.org”,“POKEY”恰好是玩具商在系列玩具上的商標。但是小男孩只是用該網站介紹他自己、他的小狗和他最喜歡的電子游戲,顯然無心也無意侵犯玩具商的商標權。這種情況下,當然不能認為域名所有人為侵權,他們不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否則就有失公平。再說,玩具商自己沒有及早注冊域名及防御域名,有一定原因,不能將全部責任讓域名所有人承擔。我們在目前往往側重于保護商標權人而忽視了保護善意域名所有人。

名稱權和商標權的區別

法律主觀:

您好!你問的 商標權 與域名權的區別是什么的問題,一般域名是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由于ip地址缺乏直觀性,不方便記憶,因此域名才產生。域名主要由英文字母、數字、句點及其他特殊符號組成,通過解析,自動與ip地址映射,這樣就能找到想訪問的計算機。設計域名的初衷是表示區別,但隨著科技的發展,域名產生了商業價值。域名能不能成為一種權利,可否作為一類新的 知識產權 ,在學界仍有爭議。有人主張域名是互聯網上地址,不是知識產權,而是一種獨立的權利或者沒有權利;美國有些學者有類似的觀點,認為域名注冊人只享有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①];也有人認為可以將域名作為一種名稱權來對待,將域名作為一種類同 商標 在互聯網領域使用的延伸產品保護;還有學者認為由于域名在域名持有人的經營和推廣下,具有了價值,能產生一定的效益所以域名具有一定的商譽權,從而形成一種事實存在的知識產權,成為持有者的無形資產;還有學者認為域名與商標的作用相同,因此可以把域名看作一種服務商標;日本學者將域名看作域名使用者與域名注冊機構之間的由合同約定的債權[②]。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沒有給域名具體明確的定性,只是將其作為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權益。筆者以為,域名當初是網上的識別符號,與商標的功能相似,它可以滿足識別不同網上經營活動的需求,因此,域名的擁有者會進行一定的宣傳和包裝,使域名的標識性功能產生并得到發展,也使域名的經濟價值得以實現,因此,無論域名的注冊者在該域名內是開展網上商務活動,還是只提供信息服務,該域名均帶有商業價值,成為商業經營標識,所以筆者認為域名具有了知識產權的屬性。而域名與商標、商號等傳統的知識產權有很大不同,如域名只具有轉讓性,不具有許可使用性等等。下面主要探討域名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二、域名權與商標權沖突的形式及原因 (一)域名權和商標權沖突的表現形式: 1、域名注冊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冊域名之后, 商標注冊 人才對該域名具有標識性部分申請 注冊商標 并取得商標權,此時,商標專用權是不能延及到該域名的,因為域名是全球性的,無所謂地域性,商標則有嚴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冊在先,受法律保護。 2、注冊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名稱。域名與商標一樣,都有重要的識別價值,只是域名識別性的基礎是網絡空間。網絡用戶為拓展因特網業務,往往要在網絡上創建主頁,宣傳企業形象。而網絡用戶一般愿意選擇與其商標名稱相同的文字作為注冊和使用的域名,把商標上已建立的商業信譽拓展到網絡空間。如果域名注冊人所注冊域名的可識別部分與他人注冊商標的名稱相同或近似,域名所有人與商標權人就會發生爭議。根據 商標法 規定,商標專用權不能當然及于網絡空間,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冊商標并不會當然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但如果該域名使用不當,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為識別標志的網站上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與商標權人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費者對域名所有人與商標權人之間的誤認或誤解,則域名與商標的權利沖突不可避免。在這樣的情況下,主要適用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和保護在先權利原則[③]。 3、惡意搶注域名。是指網絡用戶明知自己申請注冊的域名的識別成分與他人的注冊商標名稱相同,仍然予以注冊的行為。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只搶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過轉讓來牟利,如美國麥當勞公司的域名曾被他人惡意搶注,而后公司花了800萬美元才得以購回;二是搶注域名后使用它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如妨礙他人以屬于自己的商號、商標等進行注冊和開展網上活動。認定惡意搶注可以從幾個方面考慮:其一,域名與請求人的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二是域名擁有人對域名沒有權利或合法利益;其三,域名是被惡意注冊和使用的[④]。這里的惡意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判斷:搶注行為是否具有牟利性質,實踐中一些搶注者搶注他人知名注冊商標后索以高價轉讓,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一目了然;被搶注的商標的知名度如何,若是搶注 馳名商標 ,就不能排除域名注冊人有利用他人馳名商標謀取非法利益的意圖。當然在搶注域名中也存在著“善意行為”,即由域名命名中以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等。 4、同一域名的標識部分存在多個注冊商標所有人。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在一般情況下商標權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現實中,在不同也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現象比較多。域名如以他人商標標識性文字注冊,就可能導致多個商標權人為同一域名的歸屬性發生爭議。解決這類爭議,應堅持保護在先注冊域名的原則來處理。 (二)域名權與商標權產生沖突的原因: 1、域名主體的唯一性與商標主體多元性之間的矛盾。由于技術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圍內,域名是絕對唯一的,一個域名不可能由多個所有人同時各自享有,而商標不必如此,除馳名商標外,商標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服務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于商標只在核準國內有效力,只要兩國未加入相同的商標國際條約或雙邊國際條約,則同一商標可同時并存于兩國的同種類商品服務上,正是由于這矛盾,擁有相同商標的主體不能同時各自擁有以該商標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標和域名的沖突。常見的糾紛就是因特網用戶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冊商標,甚者,同一商標的兩個合法擁有者都想以他們的商標做域名。 2、開放型注冊原則的結果[⑤]。域名的申請是實行“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域名注冊機構僅對域名注冊申請人申請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而不負責對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標專用權益進行實質審查,由此,域名注冊服務僅提供的是技術服務。如我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23條規定“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相沖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這類沖突引起的糾紛,由申請人自己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雖然為了適應網絡化的發展,但也產生了弊端,因為這樣的規定也就意味著搶注人可以不受任何阻礙實施搶注行為,即無法有效地提前預防域名權和商標權沖突的發生。 3、商業利益的影響。域名本沒有任何商業價值,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其商業價值日益顯現,它已經成為企業商品、服務的電子商標,是知識產權的客體,代表了商譽,可以創造巨大利益的無形資產。與商標不同的是一個用于虛擬的網絡世界,一個用于真實的現實生活。然而,現有的商標商號是有限的,而域名不能重復,必然是有限的商標域名的供給與無限的域名需求發生矛盾,有些人就以搶注來強占那些熱門的域名資源,而后賣給商標權人。隨著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商業利益的驅動,此類糾紛會有所增加。 4、法律體制不完善。我國現有的法律對域名與商標的糾紛問題還沒有明文規定,這使得對于域名的性質、域名與商標的關系存在很多模糊的認識和分歧由于沒有具體的操作方法、沒有明確的責任承擔方式、規則,也就無法形成法律的威懾作用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預防機制。雖然我國也頒布了一些相關方面的法律 法規 ,但總的來說數量比較少,而且面對急速發展的網絡世界,所制訂的法律法規又顯得相形見絀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 民事糾紛 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目前唯一涉及域名糾紛的法律文件,相對快速發展的信息產業和網絡經濟,仍然缺乏力度。法律的不健全也是域名與商標糾紛產生并增加的原因之一。 三、沖突的預防機制及解決辦法 法律對于沖突的救濟有兩種,一是事前的預防,一是事后的補救。事前的預防對于雙方的損失都有好處,那么怎么建立相關制度來預防域名和商標之間的沖突,是筆者下文所要討論的: 1、域名的注冊政策 上文已經提及,現在的域名注冊是開放式的,而域名糾紛能否被預防,筆者以為與注冊政策有莫大的關系。域名注冊政策分為開放型、半限制型和限制型[⑥]。開放型不對申請域名注冊者做資格限制,不對申請注冊的域名進行權利審查,注冊組織以“先申請”作為受理的原則;半限制型對本國人不加限制,但要求非本國的域名注冊申請人提供 證據 ,證明其對選擇的域名擁有權利。限制型實行嚴格的限制政策,僅允許本國人就其擁有的權利的名稱注冊域名,并做嚴格審查。開放型的注冊政策是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注冊政策,但是這種注冊政策本身不利于預防域名糾紛,而從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通過域名注冊的格式合同來規制域名申請人的責任。 2、加強域名注冊管理單位與國家商標管理部門的合作 一方面,對馳名商標、商號對應的域名進行一定期限的預保留,另一方面通過國家商標局對注冊商標權利人進行法律宣傳,或者在權利人獲得商標權時告知權利人,他可以以商標的相關字母、數字等向有關機關申請域名,以開展網上經營活動,這么做最主要的目的是讓商標權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有時權利人可以通過 訴訟 程序,奪回自己的域名,但是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成了浪費,所以通過事先的協調措施必不可少。 3、建立域名注冊管理單位的注冊檢索制度 現行的域名注冊申請比較寬松,域名注冊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局的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注冊商標相沖突,這導致糾紛的頻繁產生。筆者以為域名注冊管理單位應作出相關的審查,通過檢索來排除不應該被允許注冊的域名的注冊申請。 4、域名的終身制應該廢除 根據《中國互連網域名管理辦法》及其細則,只要域名一經注冊成功,只要注冊人自己不放棄或域名沒有被撤銷,該域名將一直有效。這樣的規則將導致域名的囤積現象。如果實行續展制則可以減少搶注的發生。 上文主要論述的是預防機制,但是糾紛不可能沒有,糾紛出現后,如何解決沖突,在域名和商標的利益衡量中也是相當重要。 1、非司法途徑:主要是指由《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一系列相關法規所規定的解決糾紛的機制,這些法規對非司法解決域名糾紛的程序和相關的機構設置等要求作出了一定規定:在域名解決中心接到投訴人投訴后,如果投訴書不符合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有關形式要求,投訴人應該在中心有關修改通知送達日起五日內對投訴書修改,投訴書符合要求的情況下中心將在收到投訴人根據程序規則繳納的程序費用后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書副本送達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應在投訴書副本送達日2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在其投訴書和答辯書中選定由一人獨任專家或三人合議專家組審理案件。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根據程序及時成立專家組。專家組在成立日起14日內作出裁決,中心應在收到裁決書后3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及相應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同時還規定了相關的執行程序。 2、司法途徑:在提倡多種方法解決糾紛的基礎上,司法程序還是不可避免的。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中,認為某域名應當由哪方使用,可以決定由該方使用,在一定條件下,域名轉讓可予承認。對于責任形式有研究者認為我國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正處于發展階段,網上交易的數量和標的金額都不大,對于侵權的應當主要為停止使用、撤銷等停止侵權的責任形式

法律客觀:

《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關于網絡域名申請的法律問題

域名注冊糾紛的法律問題互聯網的蓬勃發展給傳統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域名注冊糾紛的問題也為法律領域帶來了新的課題。本文從對域名的含義、性質等問題的分析入手,考察認定域名注冊糾紛的侵權構成要件,并提出完善糾紛解決的法律設想。
因特網,又被稱為網絡之網,它是由若干個已經建成的計算機網絡連接在一起而形成的更大的計算機網絡。網絡虛擬世界的蓬勃發展對現存的知識產權法律體制發起了猛烈的沖擊,域名這一網絡時代的新事物,為商標及其他商業標識的保護、商譽的保護、商品化形象的保護,乃至商業秘密的保護等方面帶來了諸多新問題。
一、域名概說
(一)域名的含義
域名是在因特網上使用的用來區別不同網站主頁的網絡地址。[1]域名可分為不同級別,包括頂級域名、二級域名等。頂級域名又分為兩類:一是國家頂級域名(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簡稱nTLDs),目前200多個國家都按照ISO3166國家代碼分配了頂級域名,例如中國是cn,美國是 us,日本是 jp等;二是國際頂級域名( inter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簡稱iTLDs),例如表示工商企業的 .com,表示網絡服務提供商的 .net,表示非營利 組織的.org等。二級域名是指頂級域名之下的域名,在國家頂級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冊人的網上名稱,例如,sina,soho,yahoo等。
域名需要進行登記才能使用。我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即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要求用戶不得將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過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注冊成為域名。但是,域名的注冊遵循的是先申請先注冊原則,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域名是否違反了第三方的權利不進行任何實質審查,同時也沒有對于域名注冊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義務。這種過分強調方便、快捷的做法,為域名注冊糾紛的形成埋下了隱患。
(二)域名的性質
1、域名的絕對專屬性
在互聯網上,任何一個域名的注冊都是獨一無二的,不可重復的。一個域名只能由一個主體所擁有,一旦取得,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冊、使用相同的域名。
2、域名命名方式的規定性
域名是用字母、中文、數字和連字符組成,各級域名之間用實點(.)連接,且長度不能超過20個字符。
3、域名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
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圍的,沒有傳統的嚴格地域性的限制;從時間性的角度看,域名一經獲得即可永久使用,并且無須定期續展。
(三)域名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
1、域名是企業無形資產的一部分
域名是一種有價值的資源,在當今網絡時代注意力經濟的環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業意義已遠遠大于其技術意義,而成為企業在新的科學技術條件下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它不僅代表了企業在網絡上的獨有位置,也是企業的產品、服務范圍、形象、商譽等的綜合體現,是企業無形資產的一部分。
2、域名是一種智力成果
域名是有文字含義的商業性標記,與商標、商號類似,體現了相當的創造性。在域名的構思選擇過程中,需要一定的創造性的勞動,使得自己公司的域名簡潔并具有吸引力,以便使公眾熟知并對其進行訪問,從而擴大企業的知名度,促進經營發展。
3、經營者對其域名享有的是經營標識權
對于經營者來說,域名就是他在互聯網上的招牌,引導公民、法人訪問其網站,經營者對其域名享有經營標識權。經營標識權是一種反不正當競爭權,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權利。域名不僅是簡單的標識性符號,同時也是企業商譽的凝結和知名度的表彰,域名的使用對企業來說具有豐富的內涵。把域名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科學的、可行的,在實踐中對于保護企業在網絡上的相關合法權益是有利無害的。
二、域名注冊糾紛侵權的認定
(一)域名注冊者實施了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行為
因域名注冊引起的糾紛大致包括以下幾種:
1、域名或其主要部分與他人的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
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2]由于許多大公司都是以商標作為域名使用的,因此,在互聯網上用商標名稱進行檢索更為快捷。如果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被他人用域名注冊的話,商標的注冊人、使用人與域名的注冊人之間就可能發生沖突。
那么,如何來認定馳名商標呢?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14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遵循以下條件: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
(3)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4)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5)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6)該商標在中國及外國(地區)的注冊情況;
(7)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
在認定馳名商標時,首先應當考慮它在我國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同時應當注意,各地評出的地區或行業知名商標、著名商標不宜作為馳名商標在域名注冊爭議中給予保護。馳名商標應為公眾知曉范圍更廣泛的商標。
2、域名或其主要部分與他人的非馳名商標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如果不是馳名商標,則該商標的使用商品或服務及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的經營業務,是否同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是否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是認定域名注冊人是否構成對非馳名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域名注冊本身要求分毫必計,稍有字母、符號變化都可以將兩個域名區別開,因此,域名與域名之間不存在相似問題。對待域名與商標相似,足以造成誤認,從而認定域名侵權的問題上亦應慎重。如果域名與非馳名商標所有的中文文字相同、英文字母相同,漢語拼音相同或發音相同,根據查明的具體事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應認定為侵權。
在處理域名注冊與商標沖突案件中,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很難以商標或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來判斷。域名注冊屬于什么商品或服務屬于哪一類都可能不和域名注冊屬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問題的關鍵是商標的知名度。如果該商標知名度高,將其注冊為域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同時,還要看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的實際商業行為,因為注冊域名只是進入互聯網的一個程序,其本身并不是一種商品或服務,注冊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過域名進入互聯網,利用互聯網這一特殊工具從事商業活動或其他活動。
3、搶注域名
將他人的知名的商標、商號或其他商業標志搶先注冊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搶注者注冊域名不是為了使用,而是借注冊域名“敲詐”權利人,收取贖金。
(二)域名注冊者主觀上具有過錯
域名注冊者因其注冊的域名與他人的在先權利存在沖突,需要承擔責任的,其主觀上必須具有惡意。域名注冊及使用的“惡意”已經成為最敏感、最重要的核心問題。“惡意”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所謂惡意,“即域名注冊申請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標而申請為域名,以便利用他人的商譽從中牟利,或待價而沽,收取贖金”。[3]
1、惡意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1)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2)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3)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4)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5)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筆者認為,在認定被指控者是否存在惡意時,法院還可考慮以下因素:
(1)注冊人在申請域名注冊時提供重大與誤導性的錯誤聯絡信息,以及故意不維護準確的聯絡信息;
(2)注冊人是否注冊或獲取了多個域名,而且知道這些域名與其注冊時已經具備顯著性的他人商標相同或具有足以導致誤認的相似性,或者足以造成在這些域名注冊時已經著名的商標的淡化,不論各當事方經營何種商品或服務。
2、對侵權指控的合理抗辯
(1)“巧合雷同”
區分惡意搶注域名與巧合雷同十分重要。如果域名注冊人注冊的域名與其他商標權人、商號權人的商標權或商號權發生巧合雷同引起的沖突,不構成侵權。
認定巧合雷同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①注冊的域名與非馳名商標的文字構成完全相同,但注冊人對此并不知情;
②域名注冊人正常使用該域名,而并非以此域名作為轉讓標的,或作為其他牟利手段;
③域名注冊人享有與該域名相同的商標、商號或者屬于不同類的商品生產者擁有相同的商標。
(2)注冊人是善意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筆者認為,注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構成對商標侵權指控的善意抗辯:
①注冊人在該域名上享有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②該域名包含注冊人的真名或者在通常情況下用以標識注冊人的其他稱謂;
③注冊人在被指控侵權前,出于善意已經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域名或者某個與域名對應的名稱;
④注冊人使用域名因該域名而為公眾所知,即便其并未獲得相應的商標權;
⑤注冊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目的或屬于合理使用,并非出于商業利益的目的而誤導性地吸引消費者或者貶損有關的商標的聲譽。
一旦在訴訟中,域名注冊人的上述抗辯成立的話,其合法權利就應得到維護。
三、解決域名注冊糾紛的法律建議
(一)建立域名與商標全方位的法律關系
從網絡對社會的影響來分析,應該說網絡不僅是提供了一個新的信息傳播與處理模式,更是創造了一個新的空間概念。[4]因此,反映在法律制度上,不是設計一種單獨的新法律體系就可以“畢其功于一役”,而是要更新整個法律體系和觀念。對域名而言,不是單設一種新權利就能奏效的,而是在需要信息充分傳播的網絡時代,全面建立商標、商號、域名等商品或服務標識在不同的空間和領域的有序關系。因此,在關于域名的法律設計中,既要維護一個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在同一領域保持一致性,也要維護一個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在不同領域的穩定性,重點是馳名商標、知名商品、知名企業、著名域名的經營者在其未涉及領域的潛在的商業利益。
(二)建立全球性的域名糾紛解決機制
國際互聯網的出現給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帶來了實質性的沖擊,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很容易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使用,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漸漸不受國家、地域的限制。各國的法律沖突將導致對網絡上的侵權行為難以認定,執法主體難以明確,這將不利于知識的傳播和交流。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要制定具體的、操作性強的解決辦法,保證域名爭議解決能夠正常運行。解決國際互聯網域名注冊糾紛應當采取一套及時迅速的方法。一旦發生糾紛,耽擱時間越長,給當事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越大。1999年,ICANN公布的《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對域名注冊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國在CNNIC的主持下,已經出臺了《中國互聯網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在此基礎上,發揮法律的內在精神和原則的指導功能,為徹底解決域名和商標的沖突問題提供有參考價值的經驗。
(三)建立簡便易行的爭議解決途徑,避免動輒訴訟
在域名的注冊、管理和使用中所遇到的問題主要不是技術性的,而是法律性的。集中體現在域名和以域名導入的虛擬世界表象與受傳統法律保護的其他商業標識符號上。許多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有待于人們對該事物認識的深化,對于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的充分檢討和反復比較研究,而后在法律制度上作出調整。目前宜于設置一套簡便宜行的解決爭議的途徑,該途徑除賦予注冊機構有限的權利外,爭議的解決以雙方自愿的申請仲裁為最好,此類仲裁采取或裁或審和一次終局裁決的規則,以提高效率。雙方當事人和域名注冊機構應當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
對于域名注冊糾紛,當事人選擇依法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對經司法程序確認了某一注冊域名構成侵權,該域名應當被無條件注銷或轉讓,域名注冊機構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協助執行。對于法院依法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還可以得到司法救濟,這是糾紛最終的解決程序。

域名被惡意注冊,怎么樣才能要回來?

我公司名稱叫深圳市九朵投資發展公司,想注冊jiuduo.com,發現這個域名在2006年就已經被注冊了,我找到了這個域名注冊人,準備買下來,他說要5萬塊錢。請問下這個值5萬塊錢嗎?我想通過法律手段要回來,請問下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嗎?法律手段要回來的希望大不大?謝謝!
這不是惡意注冊的,是屬于正常注冊,所以你沒辦法通過法律手段要回來的;
為什么這么說呢, 如果 jiuduo.com 是貴公司注冊過的 且這個域名已經形成了品牌,有一定的影響力,那之后被人搶注掉了, 你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去要回,這個也不能保證一定能要回,只是說這樣具備了要回域名的條件;但目前的情況改域名都已經注冊了5年的年齡了,這么長的時間沒有提出惡意注冊,那說明是正常注冊的,且貴公司的之前并沒有使用過這個域名,所以可以說是沒有任何理由說明這個域名是貴公司屬于,完全沒辦法通過法律手段要回的,當然你還是可以跟現域名注冊人購買他的域名的手段拿到該域名的,不過5萬價格高了;
其實你也沒有必要看著這個域名的,域名品牌除了域名拼音跟公司名稱相近外,還是可以注冊別的好記憶的域名的 比如 9duo 也跟貴公司名稱相近 等,品牌是靠打出來的,域名知名度也是一樣, 像 google.com ,其實也不是那么好記憶,但現在家喻戶曉了,關鍵是靠推廣,廣告,以及域名指向的網頁價值多少來決定這個域名的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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