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中止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因出現不能繼續執行的特殊情況而暫時停止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根據我國現有的立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執行實踐中的做法,中止執行可以分為立法規定的適用情形、司法解釋規定的適用情形以及實踐做法的適用情形三類不同的情況。
一、現行法律依據
對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規定的相關法律條款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2.1第10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2.2第103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期間中止執行嗎
仲裁裁決執行過程中,如一方申請執行,另一方申請撤銷,法院將中止執行程序。這種制度確保了在特定情況下,執行程序不會繼續進行,直到特定原因得到解決。根據《仲裁法》規定,法院應在中止執行的情況下進行裁定,這些情況包括申請執行人同意延期執行、案外人提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當事人死亡需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當事人終止但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以及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撤銷仲裁裁決并中止執行的流程包括首先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執行的申請,然后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法院受理并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將通知仲裁庭在指定時間內重新仲裁,并中止撤銷程序。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四條,該條款規定了一方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申請撤銷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執行。如果法院裁定撤銷裁決,應終結執行。如果撤銷裁決的申請被駁回,法院應恢復執行。
仲裁中止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是什么意思 所謂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出現某種特定的原因,從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等到這種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決定執行程序是否繼續進行的制度。 根據 仲裁法 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 法院 應裁定中止執行。 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裁決執行的概念: 當仲裁一方當事人不能自覺履行仲裁裁決要求其承擔的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強制被執行人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 仲裁裁決執行的申請: 我國《仲裁法》第6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可見,當事人的申請是啟動仲裁裁決執行程序的先決條件,沒有當事人的申請,法院是不會主動執行仲裁裁決的。 按照《 民事訴訟 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 繼承權 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提醒您,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 法律咨詢 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一、中止執行包括以下情形:
對于中止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以下幾方面: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七)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八)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十)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二、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區別如下:
(一)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啟動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啟動暫緩執行的法定事由體現在《暫緩執行規定》的第3條、第7條、第9條;啟動中止執行的法定事由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的第234條。
(二)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作出法律文書的機構和名稱不同
暫緩執行由執行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作出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3條、第264條的規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駁回案外人異議、作出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裁定期間可以作出暫緩執行決定,名稱是暫緩執行決定書;中止執行由執行法院作出,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4條規定,受托法院無權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名稱是民事裁定書。
(三)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同
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而中止執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恢復執行的條件不同
暫緩執行的恢復執行條件是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作出決定暫緩執行的事由消失,中止執行恢復的條件是中止執行的條件消滅。
以上就是關于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哪些的相關內容。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比如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以及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的都會進行中止執行;同時中止執行和暫緩執行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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