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被侵權后怎么維權
面對專利被侵權的情況,專利權人可采取多種措施進行維權。首先,協商與和解是一種較為直接的解決方式,專利權人與被控侵權方可以自行談判,或通過第三方進行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專利權人可以選擇行政查處途徑。在掌握初步證據后,專利權人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行政部門將作出是否侵權的認定,幫助專利權人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上述途徑均無法解決問題,專利權人可以考慮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中,專利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專利法》第七十一條提供了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包括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來確定賠償數額。對于故意侵犯專利權且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賠償數額可在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
如果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參考專利權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法院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以確定準確的賠償數額。在侵權人不提供或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證據來判定賠償數額。通過以上途徑,專利權人可以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侵犯專利權如何維權
針對侵犯專利權的問題,有幾種主要的維權途徑。
首先,如果發生專利權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協商解決。這通常是最直接、成本最低的解決方式。
若協商不成,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一種較為正式的維權方式,適用于較為復雜或爭議較大的情況。
此外,不愿協商或協商無效時,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這些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具備處理專利糾紛能力的設區的市政府設立。
處理專利糾紛的管理部門在接到請求后,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就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若調解失敗,當事人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產品遭到仿冒,該如何維權?
當專利產品遭到仿冒時,專利權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維權:
1. 向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仿冒行為。
2. 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者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3. 與侵權者進行協商,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當專利產品遭遇仿冒時,專利權人首先要明確自己的權利,確保仿冒行為確實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隨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維權。
一、向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專利權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仿冒行為。這些部門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仿冒行為嚴重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者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法院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與侵權者進行協商。在某些情況下,專利權人也可以選擇直接與侵權者進行協商,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這種方式相對較為靈活,可以依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制定解決方案,但需要確保協商結果能夠切實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進行維權的過程中,專利權人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以證明自己的專利權以及侵權行為的存在。此外,還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說,當專利產品遭到仿冒時,專利權人應該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專利權人發現專利侵權后如何維權
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沒有法定的抗辯或免責事由,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專利權保護范圍內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
網友咨詢:
專利權人發現專利侵權后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
1、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律師補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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