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規定包括公示催告程序的具體規定,法院根據情況公示催告的公告時間還有利害關系人的申報權利作出規定,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的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公示催告程序作出規定。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二百一十九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二百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二十二條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票據持有人,是指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向法院申請時,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公示催告的程序按照法律的規定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失票人需要丟失票據的事實未真實,并且失票人的丟失的票據原本是具有流通性的,申請人需要遞交申請書寫明申請的理由。
公示催告的流程是什么?
公示催告的流程是:提出申請、法院調查、公示處理、作出判決等,具體情況下應當對申請人的具體情況、申請內容以及有關公示的事項進行明確說明,如果對相關情況的和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律師咨詢了解。
一、公示催告的流程是什么?
(1)喪失票據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常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請。為此應提交票據繕本或開列票據所記載的事項,并說明喪失票據的情況,請求法院為公示催告。
(2)法院就申請進行調査,決定是否進行公示催告。申請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3)法院進行公示催告。公告應以一定方式進行,一般載明:申請人、申請內容、持有票據的人在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否則權利則喪失等等。
(4)作出決判。規定期內有人主張權利的,如他與喪失票據人無爭執,公示程序即行結束。如爭執不下或期內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則作出除權判決。即以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申請人即喪失票據者即可憑除權判決對于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
二、公示催告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款的規定,從案件范圍來看,公示催告程序僅適用于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案件以及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事項,都不能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在具體的審理制度上具有明顯不同于訴訟程序及其他非訟程序的獨特性。主要體現為: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兩個階段構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兩個階段均由申請人申請啟動。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兩個階段可以由兩個不同的審判組織進行審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適用書面審查和公告的方式進行審理。
公示催告程序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為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而逐漸發展起來的。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功能:
(一)維護失票人的合法權益;
(二)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
(三)確保票據流通的安全。
依據申請人的申請,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間申報權利.否則法院將作出除權判決.使喪失的票據權利消滅.使喪失票據的人恢復票據權利的一種非訴訟性司法程序和票據等有價證券喪失時的救濟方法。
公示催告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基于實際的案件事實后果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催告的具體程序是需要由法院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并提出合法的訴訟請求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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