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么
生活中我們經常聽說關于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為了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基于保護商業秘密的考慮,用人單位一般會與勞動者簽訂所謂的競業禁止協議或者保密協議。那么,競業禁止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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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么
律師解答: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如下:
1、產生方式不同,保密是一種法定義務,不管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明示的約定,是否簽署保密協議,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后均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而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則是一種約定義務,則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約定則無義務;
2、適用對象不同,約定保密義務的義務人為由于職務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應當要求涉密崗位的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義務人是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應當以負有保密義務為前提,而負有保密義務應當以知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并且有合同約定為前提;
3、遵守方式不同,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4、義務負擔不同,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5、期限不同,保密義務的存在沒有期限,只要商業秘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永遠存在;而競業限制則存在著一個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6、費用支付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此外,保密費是勞動者在職期限發放,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則是在勞動者離職后發放;
7、法律責任不同,勞動者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僅為賠償損失;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則有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律師補充:
(一)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
(二)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有什么不同
競業禁止是一種法律約束,旨在防止員工在原單位任職期間或離職后,同時為競爭性企業工作,或是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這種協議通常通過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的形式實現,要求員工在特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工作。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同時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作為競業限制的補償。若無此類經濟補償的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對員工可能無效。
保密協議則是另一種協議形式,其核心在于保護企業的重要信息不被泄露。這種協議通常用于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客戶資料、技術文檔等敏感信息。保密協議要求員工在工作期間及離職后,不得將從原單位獲得的書面或口頭信息泄露給第三方。一旦違反保密協議,員工可能會面臨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盡管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都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但它們的側重點和適用范圍有所不同。競業禁止協議主要關注員工的工作行為,防止其在特定時間內從事競爭性工作。而保密協議則更側重于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防止其被泄露給外部第三方。
值得注意的是,競業禁止協議的設定需要合理性和必要性,即限制范圍和時間應合理,避免過度限制員工的擇業自由。同時,經濟補償的約定也是關鍵,確保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而保密協議則更強調信息的保密性和員工的責任感,企業應通過培訓等方式提高員工的保密意識。
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有什么不同?
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在功能上有所區別。保密協議主要旨在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敏感信息。該協議在商業實體間、公司與員工間有不同形式,前者用于商業交易,后者則約束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對保密信息的保密義務。
相比之下,競業禁止協議限制雙方在特定領域或地區內進行競爭性業務行為。在股東與公司間,協議禁止股東與其投資公司進行競爭。在員工與公司間,協議則要求員工離職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公司競爭對手處工作。在保密協議中,常包含競業禁止條款,作為信息保護的補充。
綜上,保密協議側重信息保密,對使用、傳播信息進行規范。而競業禁止協議則限制雙方在特定條件下從事競爭性行為。兩者雖有交集,但在目的和應用范圍上有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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