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被侵權的知識產權必須具備有效性;(二)侵權行為務必清晰界定;(三)侵權行為必須是以營利性為目的,而不以營利性為目的的侵權行為則應視情況而定;(四)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由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所致。 (一)被侵權的知識產權必須具備有效性
這一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識產權必須是在我國申請的,并且已經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核實與批準。知識產權的有效時間必須不能過期,也不能是正在進行申請的而尚未批復的,或者已經被知識產權局的復審委員會所宣布失效的。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備,則不能進行知識產權侵權的訴訟。
(二)侵權行為務必清晰界定
這一要件也即原告方必須對侵權方的行為進行詳細說明,并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事實上,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已對這一要件進行了詳細規定,并指出了侵權行為的種類及不能算作是侵權行為的事件。
(三)侵權行為必須是以營利性為目的,而不以營利性為目的的侵權行為則應視情況而定
根據規定,如果以營利性為目的使用一項知識產權,在使用方必須獲取所有者的許可,否則,則構成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因此,營利性為目的也是知識產權侵權的主要構成要件之一。
(四)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由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所致
這一要件認為,無論侵權方的主觀過錯是有意性還是自身失誤所致,都應對知識產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如果侵權方能夠證明這一行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但仍需要承擔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等侵權的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 ,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 知識產權 ,依法應承擔 民事責任 的違法行為。 一、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其承擔 侵權責任 的前提要件。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二、 特殊侵權 行為需要依照法律特別規定的具體要件,通常不需要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適用無 過錯責任 。其行為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往往與責任人有關的其他行為或事件構成,在責任承擔上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 民法典 》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很經常見到知識產權被侵權的案例,知識產權是一項比較容易被侵權的權利,雖然我國相關的立法保護,但目前的處罰機制仍然不算很完整。那么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下面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為大家答疑解惑。一、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而又特殊的民事權利,其公開性和易復制性等特點決定了被侵權人很難舉出侵權人侵權證據,以確定侵權人主觀上的應受非難性或應受譴責性;司法實踐中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甄別難度較大。 2、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單純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會影響保護知識產權的效率和水平。因此,在很多知識產權案例中,可以采用過錯推定責任。
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即實際發生的損害后果,包括財產上的損失或精神上的痛苦。對此,我國知識產權法有如下若干規定: (1)《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復制行為、匯編行為,第46條規定未經表演者許可的錄制行為等都屬于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只是復制、匯編、錄制,既沒有使用、也沒有出售或贈與,當然不會造成損害后果,根據民事法律關系保障措施的補償性特點,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但這些行為在性質上屬于侵權行為卻是明白無誤的。 (2)《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權人享有制造權、許諾銷售權。如果侵權人只是制造或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既未使用也未出售、贈與,同理也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但《專利法》第57條也明白無誤地將其規定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3)《著作權法》第49條、《專利法》第61條、《商標法》第57條分別明確了即發侵權屬于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們知道,即發侵權行為的實質是有妨害之虞、但還沒有產生妨害后果的行為,但仍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以上可以看出,從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上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不以損害事實為要件。 2、主觀過錯。 有學者認為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有學者認為該類侵權行為具有多種屬性,包含一般侵權行為、侵害行為、妨害之虞行為、侵占行為等多種性質的行為,主張針對行為的不同性質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還有學者主張引進無過錯責任原則。 筆者認為,與侵權行為法中的侵權行為相比,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確實具有多種屬性,既包括行為人有過錯的一般侵權行為,也包括無過錯的所謂侵害行為。比如,根據專利法第63條第2款和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善意的使用和銷售行為依然構成侵權,能證明其有合法來源的,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免除的僅是賠償責任),同時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非常明顯,不但這里講的侵權行為不需要以行為人過錯為構成要件,而且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也不需要以行為人過錯為要件。因此,概括所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共同構成要件,就不應當包括主觀過錯,否則將不當地縮小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外延,例如無過錯的侵害行為就將被排除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之外。三、知識產權侵權賠償1、停止侵害。 只要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即同時構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在這里,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都分別對即發侵權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當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對權利人來說,這類似于物權請求權中的妨害防止請求權,對義務人來說,則只要其行為具備違法性即構成侵權,即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權法規定了這兩種責任形式,而且對其構成要件沒有明確規定,似乎可以認為只要構成侵犯著作權就要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在筆者看來,目前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第一,關于消除影響。事實上,不僅在著作權法,而且在商標法、專利法領域,也存在因侵權行為對權利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問題,如對商譽的破壞、對消費者的誤導等。我國專利法第59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我理解,這里規定的由管理專利部門進行的“公告”,在性質上當然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但其目的卻是消除影響,毫無疑問是應該由侵權人來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關于消除影響這一責任形式的要件,筆者認為除行為的違法性外,還應當包括在客觀上造成了不良影響,以及侵權行為與不良影響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關于賠禮道歉。毫無疑問,這一責任形式存在的根據是對人身權益保護的需要。我們知道,在知識產權中除商標權沒有人身性權利外,著作權、專利權都包括人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