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錄像制作者可以取得著作權嗎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那么錄音錄像制作者可以取得著作權嗎?
網友咨詢:
錄音錄像制作者可以取得著作權嗎?
律師解答:
1、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的錄音錄像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2、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律師補充:
1、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律依據】
《著作權》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著作權中的錄音錄像保護期限是多久?
對于錄音錄像作品來說,受著作權保護的期限是50年,從作品完成首次錄制之日開始計算,錄音錄像作品的作者享有復制權,發行權,電視臺播放權,未經作者的許可,他人不能隨意復制該作品。
一、著作權中的錄音錄像保護期限是多久?
保護期限是50年,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相比作品作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只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電視臺播放權,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二、什么方法能處理著作權中的錄音錄像糾紛?
(1)調解。調解是糾紛當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則,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當然,達成協議后,很可能也會出現一方反悔、不執行調解協議,調解失敗,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
(2)仲裁。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訴訟。訴訟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用于:當事人直接因著作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通過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一方在達成協議后反悔,另一方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提起訴訟解決。
著作權中的錄音錄像保護期限是五十年,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是處理著作權侵權糾紛的主要方式,和解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和解協議,調解要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仲裁和訴訟屬于民事手段,需要提交書面的訴訟狀。
對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限制有哪些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應經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必須支付合理報酬;著作權人已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錄音制作者不得擅自使用。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演繹作品時,既要向原作品著作權人付酬,也需要向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并且在使用演繹作品時,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和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的雙重許可。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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