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案件如何認定
1、商標異議案件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br />商標異議是在商標經過初步審定后公告期內,還沒有被注冊之前,當事人認為其商標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應當獲得注冊的反對意見。
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比一般的注冊商標范圍要廣很多,有的人可以認為自己就是馳名商標,把自己的商標保護范圍擴大一些,那么可以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名義提出異議,商標局根據一定的標準去審查,如果經過審查符合馳名商標的標準,商標局可以認定你就是馳名商標。
2、商標爭議案件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
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br />商標爭議和異議是不一樣的,對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提的反對意見是異議,對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提的反對意見就是爭議,爭議和異議一樣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商標爭議中和商標異議中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的道理是一樣的。依照商標法及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此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依法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3、商標管理案件中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
規定第五條:“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后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
商標管理主要體現在商標侵權行政管理上。商標侵權有很多種形式,有的明目張膽,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標,構成侵權是沒有問題的;有的叫打擦邊球,模仿名牌商標,有意讓消費者混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那得具體分析。如果是馳名商標,那么他的保護范圍要廣得多,對普通商標不構成侵權的,對馳名商標卻可能構成侵權,那么是不是馳名商標就很關鍵。有了這么個途徑,可以在案件查處的過程中,主張自己是馳名商標。
4、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即司法認定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進行2001年7月24日施行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和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也有類似的明文規定。
商標異議認定流程:
1、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并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在商標注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異議規費。
3、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可從網上下載)、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通過郵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
法律依據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商標異議和無效宣告的區別
法律主觀:
商標無效和商標異議的區別主要是針對的對象不同、提出的時間不同以及審查的機構不同。商標無效宣告后不能繼續使用,商標被宣告無效后視為自始不存在。一、商標無效和商標異議的區別主要是什么商標無效和商標異議的區別主要是:1.針對的對象不同商標異議所針對的對象是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的商標,尚未注冊;商標無效所針對的對象是已經注冊的商標。2.提出的時間不同商標異議需要在商標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內提出,能提出異議的時間較短;商標無效中以缺乏顯著性、不良影響、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等絕對理由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的,可在注冊后任何時間提出,無時間限制;以搶注、商標近似、字號權等相對理由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的,需要在商標注冊的五年內提出,而對于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且對方具有惡意的情況,則不受五年時間限制。3.審查的機構不同商標異議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進行審理;商標無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審理。二、商標無效宣告還能用嗎商標無效宣告后不能繼續使用。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三、商標異議需準備的材料商標異議需準備的材料有:1.商標異議申請書;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可從網上下載);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5.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法律客觀:
一、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商標異議是商標在初步申請的時候,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商標爭議是指已經注冊的商標,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或者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二、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區別:1.兩者實質不同:商標爭議實質是對注冊商標在先注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2.兩者內容不同: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異議。3.提出時間不同: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即發給商標注冊證一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4.申請主體不同: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注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者個人,包括在先注冊人。5.提出原因不同: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等。6.處理機構不同: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7.商標異議不用交納費用;而商標爭議應交納評審費。8、二者所依據的理由不一樣,從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來看,提起商標異議可以依據的理由要比提起商標爭議多得多。所以,相關當事人如果認為某商標注冊不當應該盡可能快的在其被初審公告之后提起商標異議。總的來看,二者最直接的區別即在于商標異議是在商標被核準注冊之前,即經初步審查通過后的三個月的異議公告期中提起,而商標爭議是商標被核準注冊之后方可提起。在異議結果出來之前,被異議商標尚不是注冊商標,申請人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商標爭議結果出來之前,被爭議商標仍是注冊商標,申請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商標異議是否意味著商標非法?
顯然并非如此,根據商標法規則,有權發起異議申請的僅限于商標現行權、利益攸關方等第三方群體;
其行為合法與否亦需商標局根據爭議雙方提交資料及理由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如對初步審定公告之商標持異議,商標局將聽取異議方與被異議方陳述事實及理由,經查實核實后,于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注冊或不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二者。
若遇特殊情況,可獲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延展6個月。
商標局若決定予以注冊,將頒發商標注冊證書并公告。
異議方若不服,可依第四十四、四十五條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反之,被異議方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方與被異議方。
若遇特殊情況,可獲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延展6個月。
被異議方若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仍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應通知異議方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復審過程中,若涉及在先權利確認,且須以司法判決或行政處理結果為依據,則可暫停審查。
待原由消除后,再行恢復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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