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等同原則法律規定
專利侵權“等同”原則,即若在侵權判定過程中,盡管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并不與專利權利要求完全吻合,然而在功能、效益等層面上實質相似且通用技術人員能未經太多創新想象即可理解,則被控產品或方法便可視作侵權。
該原則旨在維護專利權的合法性,防止不當利用技術改良手段規避侵權行為。
依循該原則,倘若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以基本相同措施實現類似功能并達成相同效益,且其技術特點與專利權利要求基本相符,那么可確定地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已陷入專利權的保護領域。
值得關注的是,應用“等同”原則需全面考察各相關因素,如技術等同性、主觀失察程度等等。
在實踐中,法院將針對特定案件展開詳盡判斷并做出裁定。
可以要求停止專利侵害的情況是什么?
對于停止侵害這種民事責任形式而言,其構成要件只有一條,那就是:行為人違反法律實施了侵害專利權的行為,而且該行為仍在繼續。
一、可以要求停止專利侵害的情況是什么
對于停止侵害這種民事責任形式而言,其構成要件只有一條,那就是:行為人違反法律實施了侵害專利權的行為,而且該行為仍在繼續。
二、侵害專利權的條件
所謂侵害專利權的行為,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可見,侵害專利權的行為應滿足以下條件:
1、侵害對象是有效專利
專利權作為一種依法取得的獨占實施權,只在特定時間、特定地域內受法律保護。專利權期限界滿的技術或者雖然期限未到,但專利權人拒交專利費而放棄的專利技術,都不受法律保護。獲得中國專利的技術,被他人拿到外國去實施,也不會構成侵權。
2、侵害行為的目的是營利
出于個人愛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不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法做出這種規定的原因在于,不以營利為目的地使用專利,不可能與專利權人形成市場上的競爭,不會對專利權人的經濟利益造成影響。發明創造人申請專利權的著眼點在于專利技術的物質回報,個人使用并不是為了工業目的,無損于專利權人經濟收入,自然無需承擔專利侵權責任。
3、實施了違反法律的侵害行為
專利法一方面明確規定了權利人的權利內容和范圍,另一方面,又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侵害專利行為的樣態、種類。實踐中侵害行為既有直接侵權行為,也有間接侵權行為。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實施專利。但為了維護公眾的利益和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各國專利法都規定了一些不視為侵權行為的例外。
凡是行為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又不屬于侵權例外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是主觀故意,是否給權利人造成了實際損害,一律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形式在專利侵權制度中的作用和意義相比于賠償損失等,絕不可同日而語。傳統的侵權責任理論認為侵權責任就是損害賠償,但在權利客體為無形物的知識產權領域中,這種觀念必須改變。被侵權人到司法機關起訴侵權人,決不僅僅要求損害賠償。他們會首先要求司法機關認定自己是權利所有人,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活動。世貿組織trips協議的執法部分,對損失補償的具體規定并不多,卻用了大量條款對停止侵權生產、停止侵權銷售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它要求各成員著眼的侵權責任重點也就不言而喻了。
知識產權保護有哪些措施
1、國際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主要是不斷健全、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懲罰額度,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各種行為。2、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則是先與侵權者協商解決,當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綜合處理:工商局查處、專利局查處、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查處。向公安局或海關等機關查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知識產權保護有哪些措施
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措施是:不斷健全、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懲罰額度,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各種行為。同時,要建立對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機制,避免自主知識產權流失。防止企業的壟斷發生,實現知識產權強國即科技強國。
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生時,可以先與侵權者協商解決,當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綜合處理:
(一)工商局查處、專利局查處、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查處:
通過向工商局、專利局、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舉報,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同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向公安局或海關等機關查處:
向公安機關舉報檢舉,請求對侵權方責任人予以刑事處罰,從而從根本上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涉及海關備案、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向海關提出查處。
(三)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一般分為民事糾紛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民事糾紛案件,包括各種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知識產權案件中有關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糾紛,經主管行政管理部門調處后,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案件;第二類是行政訴訟案件,主要指當事人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第三類是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這種保護主要適用于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遭受嚴重侵犯,并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
(四)其他行政部門查處
與知識產權相關侵權行為涉及的行政部門。如食品工藝可能需要相關監管部門介入。
一般來說,各個部門查處并非完全獨立,有時需要同時使用多個機關同時對侵權行為進行查處維權。企業當發現知識產權侵權時應及時維權,這樣才能有效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價值。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要從不同的層面來看,首先大方向上,肯定是國家在立法上面,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斷完善現有的保護機制。同時與國際接軌,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而對于各企業而言,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上面,其實就是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以獲取來自法律、法規的保護。而實踐中,也要定期加強對侵犯自己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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