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如何解除
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如下:
1、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用人單位解除。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可以解除。但是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要求解除。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條件如下:
1、競業限制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限帶蝴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以及補償數額、支付方法等。
2、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作為商業秘密。
3、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應當限制在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內。
4、雇主必須給予雇員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是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認為,補償費的標準應當與職工在職時獲得的收入持乎。
5、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6、競業限制合同應明確競業限制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綜上所述,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約;出現約定的解約情形時,可以解除;或者因一方違約,致使協議履行不能或者有不可抗力的,另一方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什么是競業協議
槽這件事,其實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
嫌現在的工資低,別家的給得高;
對以后的職位升遷沒期望;
覺得領導是個XX;
世界那么大,想到外面去看看。
跳槽的原因,種類繁多。離職報告寫得非常體面,但領導其實也是非常清楚:
你小子就是嫌這里錢少事多,不想在這里混唄,大筆一揮:同意。
所以,給人的感覺就是,只要公司把錢結算給我,我把公司的工作交接完畢。
咱們兩不相欠,江湖上見。
從來就沒有思考在入職的時候,自己簽過了什么協議,得過什么補償,是否對自己以后跳槽時有什么限制。一股腦的,只要下家給出的條件豐厚,不管下家屬于什么行業,入了再說。
其實,大家忘了,在一家公司,一般到達一定的職位,公司都會給你簽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而且每個月還會給你相應的補助金。
一、什么是競業限制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競業限制,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意思就是說,你在上家公司是從事什么行業的,你在跳槽的時候,在約定的期限內,就不能選擇相應行業的公司。也不能從事與上家公司生產一樣的產品或業務。
比如,你在一家老王包子店工作,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在約定一年內,你就不能去老李包子店上班,也不能去做包子相關的業務。
有些人會覺得,這不是扯淡么,人的精力有限,隔行如隔山,我離職了,就不能去做我一輩子從事的工作,那我找什么工作?
這個其實也是為了保障原公司的權益。
原來的公司花了人力、物力和財力,把你培養成行業的能人,你離職了,拍拍屁股走人,那原來的公司的損失誰來承擔呢?
跳槽了,別忘了“競業限制協議”這個坑
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如果法律上不保護,哪家公司愿意花錢培養新人,都在同行業里搶人就行了。作為剛畢業或剛入社會的新人,就可能得不到任用,那后續的人才誰來負責呢?
當然,公司也不會讓你白簽字,每個月都會給你發放雙方約定好的補助金作為補償。如果你發現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如果公司沒有給予你相應的補償,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年平均公司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
總之一句話,你拿了錢,就得承擔責任,不然就別簽。
或許你會覺得這些事情很小事情,我們看看下面的例子。
第三方合同規避競業限制
法律分析:表面上看,競業限制協議并不是一個對員工單方面不利的協議,為了限制員工在離職后加入競爭對手公司,企業需要在限制期內付出一定數額的補償費。而實際上,勞動者始終處于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不對等的被動地位,所以簽約時,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必不可少。
(1) 合理的經濟補償是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協議中應明確約定補償標準、支付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補償金累計超過三個月,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即協議自動歸于無效。
(2) 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3) 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生效時間、限定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
(4) 違約責任的約定。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并不能免除其競業限制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仍然需要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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