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因此,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有償轉讓,而四項人身權不能轉讓。
一、有哪些著作權不能轉讓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權利。《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因此,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有償轉讓,而四項人身權不能轉讓。
二、著作權中什么的保護不受時間的限制
著作權中不受時間限制的有三種:
1.署名權,是代表作者的一項權利,代表作者身份在作品上也可署名。另一種觀點認為著名權是作者自己創作的作品上有標自己姓名的權利,又稱姓名權。故而著名權不受時間限制。
2.修改權修改權是指作者依法授權他人的作品有修改的權利,通常是指對已完成的作品改變格式或不同形式的加以改變, 包括作者在思想與情感不變的情況下對表現形式改變,作品局部或全部的改變,這也不受時間限制。
3.保護作品完整權的限制指作品不得有歪曲改動,篡改、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權利,未經作者本人許可不對作品有任何性質改動,更不能故意用作偽造手段修改原作品,也不受時間限制。
發生著作權侵權糾紛時,不論權利人圖書上存在擬制署名還是侵權人圖書上存在擬制署名,都會對訴訟進程產生影響,不利于對實際權利人權利的保護及對實際侵權人的處罰。訴訟中,法院會通過署名來慎重審查權利人,通常將全部署名作者視為共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不會輕易否定署名作者的權利。當圖書上存在擬制署名時,部分作者要證明其他作者不存在,否定其他署名人的權利并非易事。部分作者以全部著作權人身份主張權利或權利人僅起訴部分侵權人時,可能面臨主體不適格或法院需要追加當事人的情況,造成訴訟程序障礙,權利人利益無法得到及時維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而發表權并不屬于著作財產權中的一種,相反,發表權是屬于著作人身權的一類,該權利由作者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需要注意的是,發表權是一次性行使的權利。
一、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有發表權嗎
發表權并不屬于著作財產權,相反,發表權是屬于著作人身權的一類,該權利由作者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
二、著作權中人身權和財產權分別是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可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那么著作權中人身權和財產權分別是哪些?著作權中人身權、財產權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十七種權利人身權包括:
(0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0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0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0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對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是著作權人的一項主要財產權利。包括:
(0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0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0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0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0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公民的著作權系專屬性質的權利,其中的人身權利,如署名權與修改權等,只能歸著作權人所有,不能列入遺產,不能繼承。但是個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編、上演作品所得報酬等,則可列入遺產發生繼承。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為著作權人時,其財產權利不屬于公民個人,也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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