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歸某某所有是指若合同中出現爭議點,填寫則以某某的解釋為準,不能寫歸屬某個人。
最終解釋權就是最后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的權力。經營者常常以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要求,以達到保障自身權益的目的,但是卻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經常會碰到諸如形式最終解釋權歸xx的條款,尤其多見于商家的營銷活動文案、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用戶使用協議、商家的格式合同文本,在一些非格式文本的協議中也偶有所見。該類條款可統稱為最終解釋權條款,意即關于最終解釋權歸屬和行使的條款。
最終解釋權歸xx的條款設計者設計該類條款的目的,主要是當相關主體對特定事項存在不同理解,甚至發生爭議時,最終解釋權人得行使優先性、終極性之解釋權,相關主體必須以該解釋為準,如此可以在相互對立的法律關系中掌握主動權。
擴展資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并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還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的規定。
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
最終解釋權歸某某所有是指若合同中出現爭議點,填寫則以某某的解釋為準,不能寫歸屬某個人。
最終解釋權就是最后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的權力。經營者常常以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要求,以達到保障自身權益的目的,但是卻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
注意
中國各行業對誠信原則的理解和執行不到位,主要表現在制定格式條款的單方意志性較強。這一點從商家堅持于商品促銷廣告中使用“最終解釋權”條款就可以看出。而要改變這一局面,首先要使商家認識到:通過“最終解釋權”條款,確實有可能獲得短期利益,在與消費者的關系中暫時處于強勢地位,但付出的是信譽的流失,從長遠來看其實并不合算。
更進一步,要使商家意識到:保護消費者權益,實際上也是保護商家的合法權益;誠信才是根本的經營之道。相信在誠信基礎上,建立起健全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超然于本行業經濟利益之上、能夠主持公道的行業協會,對格式條款的規制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最終解釋權”歸屬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從文學角度看,“最終解釋權”一詞的字面意思很簡單:“最終”是指最后、末了,再沒有回旋余地。“解釋”是指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等。“最終解釋權”就是,最后的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的權力。
但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復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目前,我國有關法律并沒有對本文所提到的對商品促銷廣告中的“最終解釋權”這一概念作出明確解釋,而我國學術界對它也沒有比較明確界定。
“最終解釋權”條款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屬于格式合同條款。為了防止對格式條款的濫用,《合同法》第40條明確規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商家條款不平等條款
消費領域中存在著大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條款,一些商家頻繁利用這類格式條款,逃避法定義務、減免法律責任,引起消費者的強烈不滿。其中越來越引人關注的,當屬“最終解釋權”條款,即商品促銷廣告中最流行的用語。
“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又稱標準合同、標注條款、格式合同等。”典型的格式條款主要存在于郵電、鐵路等壟斷性行業,在不存在壟斷性的行業,如商品零售業,為了簡化交易,節約時間,某些情況下也會使用格式條款。
商品促銷廣告的內容是商家預先擬定、由其單方提供、未經與消費者協商、不允許消費者予以修改或補充并且將反復適用于不特定公眾的,具有格式條款的一些主要特點,一般被認定為格式條款。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銷廣告中聲明保留“最終解釋權”的條款就屬于格式條款。
大多數商家在商品促銷合同中用格式條款形式保留“最終解釋權”,意圖在于使“最終解釋權”被賦予某種事先約定的契約效力,從而在與消費者發生合同爭議時,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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