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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力能力是)

首頁 > 知識產權2025-03-20 22:05:28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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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1)概念

  民事權利能力,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2)特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體地位的標志。

  A所有自然人,無論年齡、性別、職業等差別,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享有同樣的民事權利能力。

  B、內容廣泛性

  C、是不可轉讓性,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不可分離,故不得轉讓、拋棄。

  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兒脫離母體并生存的法律事實。出生須具備兩個條件:

  A、“出”,即脫離母體;

  B、“生”,即脫離母體離后保有生命(無論存活時間之久暫)。

  (2)根據《民通意見》第1條的規定,應"依次"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出生時間:

  A、戶籍證明;

  B、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

  C、其它有關證明(如接生婆的證言)。

  (3)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在我國,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法律對胎兒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護,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A、繼承時的特留份(《繼承法》第28條;《繼承法意見》第45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此時,胎兒與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地位相當。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分三種情況:

  a、胎兒為活體,則應留份屬于嬰兒,由監護人母親保管;

  b、胎兒為死胎,應留份失去意義,按法定繼承分配給其他繼承人;

  c、胎兒出生后旋即死去,該應留份轉化為嬰兒的遺產,由其母親繼承

  (遺囑繼承也同樣應當保留繼承份額,否則遺囑部分無效,因為胎兒出生后屬于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其母親的撫養費不視為生活來源―――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B、侵害胎兒健康、生存的責任

  a、孕婦受到侵害(如對孕婦身體實施暴力侵害、不潔輸血導致感染病毒等)致使胎兒流產或者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視為對"孕婦"的健康權、身體權的侵害,由孕婦作為受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b、孕婦受到侵害,胎兒出生后發現某種身體殘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體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醫院給孕婦錯誤用藥、孕婦身體實施暴力侵害等),則由已經出生的自然人作為受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如果孕婦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死亡時消失

  (1)生理死亡:又稱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學理上判斷生理死亡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

  (2)生理死亡時間的推定:《繼承法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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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哪些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以下幾個顯著特點:1、統一性:民事權利能力涵蓋了既享有民事權利也承擔民事義務的雙重資格。2、平等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條的規定,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3、廣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涉及多種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保障其生存和發展。4、不可轉讓性與不可拋棄性: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基本生存條件的體現,不得轉讓或拋棄。任何試圖放棄或轉讓該權利的行為,在法律上均不予以認可。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是對的。
這既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也是民法調整私法關系的本質要求。
它意味著任何人,不分性別、民族、出身、職業、職務、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財產狀況,其民事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都可以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任何公民不僅在民事主體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平等地適用民法的規定,其合法權益亦應平等的受法律保護。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兩種含義,一是主體資格,二是主體享有的權利的范圍。公民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才能成為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因此,民事權利能力對于公民來說,使其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同時公民只能在法律賦予其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就可能因為違法而受到法律制裁。
自然人:指自然狀態的人,即人。
公民:是指一國法律規定的,具有該國公民資格的自然人。
如果自然人不具有所在國的公民資格,不適用公民權利平等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達到一定年齡和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那些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和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對享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三、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以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皮雀帆人。《民法典》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歲陵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燃雹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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