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信息知情權:金融消費者有權利了解其所參與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詳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或服務的性質、風險等級、收費標準、合同條款等。
2. 自由選擇權:金融消費者有權選擇參與的金融機構,并有權拒絕任何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3. 公平交易權:金融消費者在購買和交易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有權要求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并有權要求金融機構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 依法求償權:當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依法獲得賠償。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投訴,保障消費者的求償權益。
5. 受教育權:金融消費者有權接受金融知識和技能的普及和培訓,提高自身的金融素養和風險意識。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教育資源,提高消費者的金融素養。
6. 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消費者的隱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財產權益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
7. 監督權:金融消費者有權對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消費者監督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消費者的監督和問題。
這些基本權利是金融消費者在參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購買、使用和維權過程中應當享有的基本權益。金融機構應當遵循法律法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提高消費者的滿意度。
簡述金融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如下:
1、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依法保障其財產安全。
2、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
3、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與服務,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4、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協議合同中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
5、依法求償權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
6、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
7、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當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8、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不得采取非法或不當方式收集、使用、存儲消費者信息,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
消費者保護局
2012年8月18日銀監會主席助理閻慶民在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周年慶典暨“金融改革新時期的新金融建設”研討會上透露,銀監會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已掛牌成立,各地分支機構已批準設立,同時正在做相應制度上的準備。
閻慶民表示,在總結這次全球金融危機的教訓中,我們認識到在穩妥推進新金融的創新發展中要處理好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的關系、創新和金融監管、經濟金融政策之間的關系。
對于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監管體系框架,他表示,應強化風險為本的監管、完善資本為主的監管、不斷完善監管工具箱、進一步加強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加快信息系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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