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惡意搶注有那些行為?
一、 商標 惡意搶注有那些行為? 商標惡意搶注的行為有:申請人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 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這兩種情況都會被認定為惡意 搶注商標 ,這是一種受到法律懲罰的行為。 二、什么是商標惡意搶注 “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于商標、域名及商號。 關于“惡意搶注商標”,《 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行為。 三、如何認定惡意搶注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注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會利用其 注冊商標 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并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愿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 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注冊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并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注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沒有產品,而后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 證據 ,證明申請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系。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對象。因為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并不是先注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后才注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 商標注冊 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后,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注冊。 3.同一區域內了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 代理 人等,在進行新聞采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了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并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注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于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注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注冊的商標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采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注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注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序,被搶注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注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一部分經營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注冊,即使在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并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注人成功注冊后,被掄注人才知道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注冊了。那么要構成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被搶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通常情況下,沒有任何影響的商標是沒有人會去搶注的。“有一定影響”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認知的區別性標記。事實上,一旦商品或服務項目投放市場,由于廣告的作用和交易的過程,商標的影響在公眾心目中已經開始產生,其影響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圍和一定的人群范圍。怎樣認定“有一定影響”呢?筆者認為,可以從該商品的廣告投放、商品的銷售額、市場占有率、消費者的知悉狀態以及地域上的輻射面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 2、是否是已經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標。被搶注的商標應認為是被搶注人已經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標,即強調商標的連續性使用,如果被搶注人曾經使用過的商標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請注冊,則不應該認定為“搶注”。衡量一件商標是否連續性使用的簡單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連續性地投放市場,當然,商標的使用晚于搶注人的注冊,則不存在搶先注冊的問題。這一時間點,應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之日為準。 綜上所述,認定一件商標是否構成“惡意搶注”,必須從它的構成要件上入手,只有在同時具備了上述幾個構成要件后,我們才可能初步認定構成了“惡意搶注”。當然,最后的認定還必須輔以大量的證據來證明。 在人們的版權意識越來越強的現代社會,許多不法商販鉆法律的空子,為了謀取利益采用不正當的行為,而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對于公司的良好運營以及品牌宣傳都有著非常大的打擊,一旦被認定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將會被處以非常嚴厲的懲罰。
商標的某一類被人搶注怎么辦
在面對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的情況時,應如何應對?首先,對于尚未注冊成功的商標,通過提出異議進行救濟。當發現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但搶注者的申請尚在審批過程中,異議程序是有效的補救手段。異議人需按照相關法規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商標在先使用,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以阻止搶注商標的注冊。
其次,對于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標,可申請無效宣告。一旦被搶注的商標經過公告期3個月后獲得注冊,公司可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申請人需證明搶注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中的相關原則,如惡意注冊、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等,以支持無效宣告的請求。
面對商標搶注,關鍵在于及時采取行動。首先應迅速識別并確認商標被搶注的事實,然后根據商標注冊狀態選擇適當的救濟途徑。對于未注冊商標,提出異議是阻止搶注的有效方式;對于已注冊商標,則可通過無效宣告程序挽回權益。在整個過程中,充分準備證據材料,確保合法性和有效性,是成功解決商標搶注問題的關鍵。
搶注商標是否合法
搶注商標的行為在法律上是違法的。盡管“商標搶注行為”并非法律術語,缺乏明確界定,但在實踐中,這一行為常被稱為“惡意搶注”。這種行為通常表現為,搶注者將他人已經使用但未注冊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進行注冊,或者將已經注冊的商標在不同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搶注,甚至將他人現有的其他在先權利注冊為商標。
當前,搶注商標的現象在社會上時有發生。申請人可能將他人已經使用卻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注冊,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因此,我們必須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此類侵權行為的發生。
通過法律手段維護社會的正確秩序,是防止搶注商標行為的根本之道。具體而言,我們應該加強對商標法的學習與理解,提高對商標保護的意識。同時,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也需要加強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力度,確保商標注冊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為了有效預防和打擊搶注商標的行為,建議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界定搶注商標的具體行為,提高違法成本。同時,對于已經發生的搶注商標行為,應該依法進行處罰,對受害者給予充分的賠償和救濟。
此外,公眾也需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及時關注和保護自己的商標權益。對于發現的搶注行為,可以向相關機構舉報,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搶注商標的行為必須依法予以制止。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積極行動起來,共同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品牌商標搶注是指什么
商標搶注,這一詞匯的概念經歷兩階段演進。早期,搶注主要針對未注冊的商標。而現今,其含義更為廣泛。不僅包括他人已廣為人知或馳名的商標在非類似產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還包括以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及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
商標搶注根據范圍可以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搶注行為,指的是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注冊該商標,以獲得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申請商標注冊時,不得侵犯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綜上所述,商標搶注是企業之間在商標注冊領域的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它不僅損害了原商標所有者的權益,也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利于公平競爭。因此,對于商標搶注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的規范和限制,以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健康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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