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講一下版權法的問題
小說和電影之類的著作權與版權的問題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著作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
從著作權的概念來看,它是由"創作作品"而獲得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由作品產生的,而諸如鄰接權等權利是基于對作品的傳播而產生的權利,這種傳播行為不能認為是"著作"行為。因此,在著作權的內容中沒有考慮鄰接權。
一、人身權
1、概述
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從人身權的起源看,十八世紀末,在資產階級的天賦人權思想的影響下,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權、人身權的一種延伸權利的觀點,這一觀點被大陸法系的國家立法所采用,主張保護作者的人身權??v觀各國的立法,著作權的人身權大致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已發表的作品權等。
對于人身權的保護,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國家立法對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場。大陸法系的國家都主張承認和保護作者的人身權,例如德國版權法一開始便有保護作者人身權的條款,并規定人身權不得轉讓。英美法系的國家開始都不承認作者的人身權,后來才將此內容列入版權法。
對于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內容,目前在理論與實踐中尚存在下列幾個問題有待探討:�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權。
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這自然也就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數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在版權法中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一種反映,而承認法人有意志則是近些年的事情。上面提到人身權來源于"天賦人權"理論。這里顯然指的是天賦自然人之權,而非法人。對這個問題,國際作家、作曲家聯盟在其制定的《作者權憲章》第六條中指出:只有自然人才成其為作者,也才能享有人身權。隨著社會的發展,法人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規定越來越廣泛,這可謂是一個發展趨勢,既然承認它是一種擬制的人,那么在著作權法中法人享有自然人的人身權利也可以認為是一種擬制的人身權。盡管在此方面仍有許多不盡人意的解釋,法人享有著作權的現實則是不容否認的,這一點有待于在理論上進一步加以完善。
(2)人身權能否轉讓和繼承。
一般來講,人身權是人格權。由這里可以否定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大多數國家版權法都規定人身權不可剝奪,不可強制許可,不可轉讓等。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一部分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認的理由和事實。 我們說人身權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權中的某些權利與財產權也是密不可分的,如發表權與獲得報酬權,要想獲得報酬就需要發表,而作品發表一般都會獲得報酬。一般情況下,發表權只有作者(著作權人)才有權行使,而且大部分都是一次性使用,但有一個現實問題,有些作品在作者有生之年因種種原因未能發表,作者死后的發表權由誰來享有?根據財產權繼承的原則,要想取得財產權,就必然要發表作品, 因此應推定繼承人有權發表作品。如果繼承人決定不發表,那么其他任何人更無權發表作品,這豈不造成作品與作者一起入葬的結果?這與作品創作的社會意義和作者本人的創作目的都是相違背的。如果作者在有生之年就已經對作品的發表與否已有定論,那么該作品的發表權只能遵從作者的遺囑。
再看我國著作權法關于修改權的規定,所謂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這里的授權他人修改指的就是修改權可以轉移,是與作者人身權的分離。
關于人身權的轉移問題,法國版權法第六條規定:版權中的人身權在作者死后可以作為遺產轉移給他的繼承人,也可以依其遺囑將人身權的行使權轉移給非繼承人的第三方。德國的版權法規定也是如此。當然,人身權無論怎樣轉移,其中的署名權是不能轉移的。
(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別。
民法中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肖像權等。由此可見, 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中人身權的區別在于:第一,從權利產生的基礎來看,民法的人身權的產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權。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是基于作品的創作而產生,亦即以作品的誕生為條件。這是二者區別的根本所在。也是由此產生下述幾個不同點的根本原因。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權所稱的人身權只限于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才有資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權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人身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是伴隨著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權其權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單獨存在,如署名權。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和轉讓,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中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權大多是直接侵犯主體本身, 而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表現為對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2、發表權
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這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決定發表,二是決定不發表。
發表權具體有下列內容:何時發表;以什么形式發表,如以書籍形式、連載形式、廣播形式等;何地發表。發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公開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如果說作品已經出版或展覽過,便不再有發表的問題。什么是公之于眾呢?主要是指在公眾場合,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宣講或展覽,被多數人所知。如果說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間傳閱,則不算是發表。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發表權是與使用權相結合的,作者發表作品也就是使用作品。而且,作者在轉讓未發表作品的財產權時,也常常伴隨著發表權的轉移。
作品的發表具有重要的意義,它表明了作品發表的時間、地點,對于適用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規定具有重要作用。
對于發表權,世界各國對此規定不一,許多國家并不承認發表權,因為對于作者死后尚未發表的作品,權利繼承人無論發表還是不發表,都可能違背作者的意愿。在伯爾尼公約中,也沒有保護發表權的條款。
3、署名權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通過署名可以對作者的身份予以確認。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有了署名權,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才能確認。
一般來講,作者的署名權是不能轉移的,無論作品以什么方式使用或者作品的其他權利以什么方式轉移,署名權是不能變更的。在這里有一個問題是,著作權法關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規定中,若合同規定著作權歸委托方享有,這時作為受托方的作者有無署名權的問題。法律沒有作出特別規定,只能認為受托方無署名權,而由委托方署名。在這里,作品的署名者就不是作者,這也是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相反證明"的一種情況。
署名權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署假名和不署名。署假名多數是署筆名,這一點在作品中是比較常見的。這樣對作者身份權的確認帶來了一定難度,在有些國家如日本、德國等實行了作者身份注冊制度,否則,在發生糾紛時,不利于法庭取證。
再有一個問題就是署他人名字。有些作者出于種種原因,將自己創作的作品署上他人(一般為名人)的名字發表。這一點則不屬于行使作者的署名權,而是對他人姓名權的一種使用或者是侵害。
4、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質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權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該條第二款又規定,"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這里實際上規定的是作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情況。圖書由于體現的思想內容比較復雜,作者以外的其他人難以吃透其意圖,因此不能隨便修改,以免歪曲作品。對于報紙、期刊所刊文章的文字性修改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因為報紙、期刊受版面大小的限制,對一些作品作適當的修改和調整是允許的,但不能涉及內容的改動。
修改權中一個比較難辦的問題是對已售出的美術作品的修改問題。作者要想修改已售出的畫,必須征得畫的所有人的同意,事實上,作者的修改權已隨著作品的轉移而受到了限制,因為買者購買作品時看中的就是原作品。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與上述權利有所不同,上述權利作者可以直接行使,而保護作品完整權則須依靠司法機關予以保護,可稱為間接行使權利。
二、財產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
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民法中的財產權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
民法中的財產權直接表現為所有者對物的占有處分權。而著作權的財產權則是以創作作品為前提,通過對作品的使用而使作者獲得經濟利益,可以稱其為一種期待權。當然,有時也可將作品一次性賣出而獲得經濟利益。我國不主張將作品一次性賣絕。
(2)民法中的財產權法律予以永久保護,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護,可以世世代代傳遞下去。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是有期限的,在我國,作者是公民個人的,其權利保護期限是在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其權利保護期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超過了上述保護期,作品便進入公有領域,不再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3)法律對物權的行使沒有作過多的限制,而對于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使則作了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報酬等。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或者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因此說,作品的使用可以是自己使用,也可以是許可他人使用。著作權人自行使用可以獲取報酬,也可以不獲取報酬。這種使用基于作者具有親自處分作品權利的基礎之上,就上述使用方式而言,由于受現實條件的限制,作者的使用權也會受到限制,并不是著作權人想以什么方式使用就以什么方式使用。就法律規定而言,對于作者自己行使權利并未作過多地限制,只要不影響公共利益,便可使用。對于許可他人使用作品,這是在現實中比較常見的使用方式。由于受經濟條件和作者本人精力的限制,作者往往不能親自去行使這些財產權,而是借助于他人(包括法人)的有利條件,以便能夠充分地使用作品。當然,這種使用是在法律范圍內使用,應當遵照法律的有關規定, 如向作者支付報酬等。
1、復制權
復制權就是版權所有人決定實施或不實施上述復制行為或者禁止他人復制其受保護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權利。
復制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
復制的特點是復制的作品與原作品相比在內容和形式上沒有任何變化。這里所講的形式沒變化指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沒變化,如同為小說或同為詩歌等,而不是指作品載體的形式沒變化,比如同一部小說印成三十二開本是復制,印成十六開本也是復制,在報刊上連載也屬復制。對于復制手段可以是手工的,也可以是機器的。
依《伯爾尼公約》,復制包括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不過,我國著作權并沒有明確規定從平面到立體或者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1991年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于本法所稱的復制。"但2001年著作權法刪除了這一條款。因此,這仍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2、發行權
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發行是傳播作品和實現著作權人經濟權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過發行,才能使公眾接受。復制和發行相結合就是出版。出版權由著作權人享有,可授權他人進行出版,因此發行權也自然成為著作權人的一項經濟權利。
發行權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但要體現發行的公眾性,亦即不是向某一個或幾個特定的人提供作品,而是向不特定多數人公眾提供作品。
3、出租權
出租權是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
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后單列出來的一項權利,原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規定為發行的方式之一。
出租權的客體僅限于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而且,當計算機軟件隨著其他設備一起出租,而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時,軟件著作權人不能主張出租權。
著作權人可以自己行使出租權,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出租權。不過,更多時候,著作權人會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行使其出租權。
4、展覽權
展覽權是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能夠展覽的作品一般限于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因為這兩類作品都是一種視覺作品,除此以外的傳播方式其作品內容不易被人們所了解,展覽則是一條最佳的渠道。
關于展出地點,可以在展覽館,也可在其他公共場所,如大街、商店的櫥窗。展覽應該體現公共性特點。展覽可以是營利性的,也可以是非營利性的。
對于人物攝影問題,攝影師(即作者)對所攝的人物肖像有無展覽權呢?這個問題法律未作明文規定,根據法律精神理解,肖像權是民法中規定的人身權,也是人身的基本權利,因此, 不允許以任何方式侵犯肖像權。 因此, 應當遵從人身權的法律保護,所以展覽權應歸被攝人物所有。
對于美術作品原件轉移后的展覽權,法律已作了明文規定,它隨作品原件的轉移而轉移,不再由原著作權人享有, 而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5、表演權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表演可以分為活表演和機械表演。前者指通過人體的形體、動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指借助機械設備來重復再現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為,例如通過錄音、錄像等設備播放視聽作品。
表演權的內容包括著作權人自己公開表演自己的作品,授權他人公開表演其作品,禁止他人未經同意公開表演其作品,以及控制公開播送其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對于表演權,由于演出次數的不確定性,若每次須征得作者同意,勢必造成麻煩。我國著作權法對其進行了限制,規定若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這是由著作權的發表權決定的; 如果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就無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但著作權人聲明不準使用的除外。而且,上述兩種使用方式中,使用人使用作品必須是善意的,不能歪曲作品,不能用于某些不良目的,并得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6、放映權
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種權利。
不過,從理論上將,它與上述表演權中的機械表演權存在著競合關系。
7、廣播權
廣播權,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廣播權的行使在技術上得通過電臺、電視臺進行,而且,廣播行為受到國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范,因此,常常存在授權廣播的事實。
8、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這是因應信息網絡的發展,在著作權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項權利。在此之前,對將他人作品上傳網絡的行為,法院多通過將其認定為非法復制(也即擴大解釋復制權)來保護著作權人。不過,復制難以恰當全面的反映出網絡中作品傳播的動態特征,因此,立法將其獨立出來。
9、攝制權
攝制權,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攝制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不過,授權他人行使攝制權的情況為多。因為著作權人欲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或者類似作品時,迫于電影或者類似作品為一種典型的復合作品因而無法單獨完成的事實,往往必須求助于制片人。正因為這樣,攝制權又被稱為"制片權"。
10、改編權
改編權是指改變原有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作品由一種形式轉變為另一種形式比較好理解。對于形式變化不大的,如長篇小說變為短篇小說的改編,就不易分清。改編必須包含改編者的創造性勞動,這種創造性勞動在于在表現形式上應有所創新或改動,而不是重復原作品內容。改編后形成的作品構成"演繹作品"。
改編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許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編就是為了適應不同傳播手段的要求。
11、翻譯權
翻譯權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除作者自己翻譯外,他人也可翻譯, 但須征得原作者同意。關于翻譯, 著作權法規定了兩種無須征得原作者同意的例外情況: 一是對外國人的作品,當由政府頒布強制許可,便可不經外國作者的同意。二是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視為合理使用。這是為了向少數民族傳播漢族文化,提高少數民族文化素質,因此,無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也不需向其支付報酬。
12、匯編權
匯編權,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匯編權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則形成匯編作品。
除了上述列舉十二種權利外,為避免立法的滯后,《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對這些財產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應當注意,并非每種作品上,著作權人都享有上述所有的財產權利。例如,出租對象僅限于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其他作品的著作權人不能行使出租權。
此外,國外一些國家還規定了其他權利等。例如,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十幾個國家規定了追續權。它一般是指美術(包括藝術)作品售出后,如果購買人又轉售給他人并獲得了高于購買時支付的金額,則作品的原作者有權要求分取這個數額中的一定比例。無論作品轉賣幾次,只要售價比購買價高,原作者就有權分取其中的一部分。又如,德國著作權法還規定了接觸權。它指的是作者為復制或改編其作品時,有必要并且在不妨礙擁有者的合法權益的條件下,可以向作品的擁有者要求接觸作品的權利。如對他人手中保存的手稿、美術作品,原作者有接觸權。我國著作權的內容中不包括追續權和接觸權。
版權變更需要重新進行版權登記嗎?
版權轉讓是指作者及其著作權人將版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梢酝ㄟ^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版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版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
要辦理作品著作權的轉讓,需要向國家版權登記中心申請版權轉讓許可合同登記,這樣可以有效保護作品受讓人的權利,以防止因著作權多次轉讓而引發的版權糾紛。申請流程需要按照國家版權登記中心的專業模板提交轉讓合同、申請等相關文檔。
版權變更是否需要重新進行版權登記呢?答案是肯定的。進行版權變更時,通常涉及版權轉讓或著作權人變更等情況,這些都需要重新進行版權登記以確保版權變更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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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版權變更過程中,重新進行版權登記不僅是必要的法律程序,也是保護作品受讓人權益的重要步驟。只有通過正規的版權登記,才能確保版權變更的合法性,避免因版權糾紛帶來的風險。
版權登記有什么作用
為了保護自己的辛勤工作,許多人在寫完作品后都希望注冊其版權。但是對于版權登記不是很熟悉,畢竟不是一個專業領域,對此要注意的事項不了解,那么版權登記起什么作用?版權登記中常見的問題是什么?注冊公司小編在以下為您組織:
版權登記有什么用?
在中國,版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但是版權的保護時間在不同的情況下會有所不同:
種類一、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作品的財產權應在作者的整個生命期間以及他或她去世后的50年內受到保護。作者死亡后,保護期限應自作者死亡后的次年1月1日開始,至第50年12月31日止;
種類二、法人、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出版權,使用權和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作者權除外)年份。但是,如果作品在創作后的50年內仍未出版,則版權法將不再提供保護。
種類三、電影,電視或錄像作品的出版權,開發權和報酬權以及攝影作品的版權的保護期為50年,自電影作品發行之日起50年,即12月31日。首次出版該作品。但是,如果作品在完成創作后的50年內仍未出版,則該作品的版權將不再受保護;
種類四、合作作品的出版權,使用權和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的壽命加其去世后的50年,但50年的期限應從后一位共同作者的逝世時間。
種類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和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自該作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一旦確定了作者的身份,即適用版權法的一般規定。
種類六、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并且合同可以在到期后續簽。
種類七、錄音或錄像帶的使用權和酬金的保護期限為50年,自該作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種類八、廣播和電視節目的使用權和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自廣播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有人會對版權登記產生一些疑問,既然已經創建了版權完成日期,那么為什么要進行版權登記呢?原因如下:
1、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護。
作者和作品用戶之間的關系已明確定義。一方面,作者對作品創作的興趣在于實現個人價值。另一個是為了經濟利益。
2、加強版權的行政保護。
作品的版權登記可以有效地保護作者和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版權登記證書提供的版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版權所有者打擊侵權和盜版的證據。
版權登記中常見的問題是什么?
1、有必要處理版權業務嗎?版權可以在各種商業情況下取代商標嗎?
答:版權和商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類別,主要體現在保護對象上。商標保護徽標中使用的商品和類別,而版權保護徽標本身。和制度是不同的。版權可以用于各種商業場合,但是不能代替商標。
2、處理版權需要多長時間?
答:通常大約四個月。
3、如何使用版權?
答:可以在任何產品上使用它嗎?要使用的徽標。它主要用于擴展徽標的使用范圍并提供證據。因為版權保護的是徽標本身。與商標相比,它具有更大的使用自由度,可以在任何商品或服務對象上使用。另外,如果懷疑對方侵犯了自己的版權,可以通過版權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在全面保護版權方面,許多客戶會提到一些知名品牌。如果版權日期提前,他們可以取消他人的商標嗎?
答:版權日期提前后,可以在他人商標公告期內通過版權登記證書提出異議。但是,除了版權以外,知名品牌的商標無效申請也需要更多的證據材料,例如使用證據。同樣,當他人注冊自己的徽標的版權時,他人也可以提出無效的商標。
5、僅版權登記不注冊商標行?
答:商標主要用于產品上,只有通過注冊才能享有商標專有權,沒有注冊就沒有商標專有權。未注冊商標不能屬于企業的無形資產,也不能受到國家商標局的保護。沒有商標的產品不能在常規商場出售。而且,如果僅注冊版權,其他人也可以將其注冊為商標。如果只能通過撤銷或權利保護來收回商標。因此,在申請商標,注冊版權時,應改變被動性,以防止他人搶注。
版權登記事項需要注意以上小編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版權涉及其個人利益,因此仍需要仔細處理,如果您不太熟悉該處理方法,可以委托專業律師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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