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植物新品種權
植物新品種權是指對植物育種人權利的保護,保護的對象不是植物品種本身,而是植物育種者應當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種者利用其品種排他的獨占權利。未經育種者的許可,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利用育種者培育的品種從事商業活動。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屬于工業產權的一種類型,品種權的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植物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如未經申請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植物新品種權的成功推廣,能帶來巨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比如說雜交水稻,因此它具備了無形資產的資產屬性和價值內涵,當品種權利人發生工商注冊、增資擴股、合資合作、許可使用、擔保抵押、租賃承包、清算拍賣等經濟行為時,應對其價值進行評估量化。
品種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核心。品種權的法律特點,和專利權一樣,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品種權人的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與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種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種形式。生物技術的發展已將動物、植物、微生物等新品種和新制法提到了專利保護的層面上,要求擴大專利權保護范圍。國際社會已就植物新品種的保護達成了共識,不少國家都制定了有關法律,我國也于1997年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我國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
由于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特殊性,它逐漸從專利保護中分離出來,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種特殊形式。對于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來說,品種權的保護期限為自授權之日起20年,其它植物為自授權之日起15年。我國專利法對植物新品種的培育方法加以保護,而對具體品種本身不保護,因此,《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是對專利法的補充,實際上擴大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
植物新品種權能否進行轉讓?
植物新品種是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植物新品種權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一樣,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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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權能否進行轉讓?
律師解答:
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審批機關登記,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律師補充: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被訴侵權物的特征、特性與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遺傳變異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認定被訴侵權物屬于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構成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的行為:(1)非法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2)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
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于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
二、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具有新穎性。
三、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一致性,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四、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穩定性,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五、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關于植物新品種權的歸屬有何規定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并對符合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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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植物新品種權的歸屬有何規定?
律師解答:
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的,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植物新品種育種的人。
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審批機關登記,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律師補充: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特異性。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于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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