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一般使用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的另一種方式。即商標權人(許可方)許可他方在規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法律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一、商標使用許可的類型有什么?
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2、獨占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二、商標使用許可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牢牢把握對商品質量的控制
商標的產權價值在于它所享有的聲譽,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即意味著商標信譽寄附于被許可人的行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質量控制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
2、慎重選擇合作伙伴
商品質量控制對于許可人來說,首先要慎重選擇合作伙伴,讓那些生產能力較好、經營管理水平較高且履約能力較強的企業作為被許可人。在授予許可使用權之前,許可人應對被許可人的法人資格、生產能力、管理水平、產品質量等進行考察、測試。達不到與自己產品相同質量標準的不能售與許可證。使用許可合同訂立后,許可人應密切注視被許可人的生產銷售情況,防止被許可人在產品質量、售后服務方面任何有損商標信譽的現象發生。
3、盡心維護商標權
許可人有義務保證被許可使用的商標權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維護被許可人的使用權。具體地說,許可人應保證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真實可靠,是經過商標主管機關審查核準予以注冊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并且該商標仍處于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內。
綜上所述,,商標作為無形資產,是一種知識產權,持有商標的企業是產權人,其可以對商標進行處置,包括轉讓、授權許可等。商標使用許可的三種形式包括排他、獨占及普通許可。一些企業會發展多個連鎖企業,這樣其可以通過普通許可的方式將商標許可使用,這樣更有利于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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