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有哪些認定方式
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有兩種基本模式:主動認定和被動認定。
(1)被動認定方式
被動認定,又稱事后認定,是在商標所有人主張權利時,也即存在實際的權利糾紛的情況下,應商標所有人的請求,有關部門對其商標是否馳名,能否給予擴大范圍的保護進行認定。被動認定是司法機關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模式,目前為西方多數國家所采用,被視為國際慣例。被動認定為馳名商標提供的保護雖然是消極被動的,但這種認定是以達到實現跨類保護和撤銷搶注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濟是實實在在的,這種法律救濟解決了已實際發生的權利糾紛。被動認定也可以為行政機關所采用。
(2)主動認定方式
主動認定方式,又稱事前認定,是在并不存在實際權利糾紛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出于預防將來可能發生權利糾紛的目的,應商標所有人的請求,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主動認定著眼于預防可能發生的糾紛,是行政機關認定馳名商標的方式。主動認定方式不適用于司法機關。當然主動認定能提供事先的保護,使商標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但主動認定不符合國際慣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認定的方式,若把握不準難免陷入濫評,也易導致企業之間、地區之間的攀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
馳名商標認定的方式是什么
目前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是這樣的:馳名商標并不是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動去認定,而是被動的,并遵循個案認定原則,即每個案件中都必須獨立認定,并且每次認定僅對該案件有效。第一種,商標異議程序中一并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即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權利相同或者相近似時,在提出異議申請的同時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第二種,商標爭議案件中同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對商標馳名的認定申請:即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的同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第三種,在商標侵權行政處理過程中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侵犯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該商標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自身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最后,在商標侵權的民事訴訟程序中,還可以向地方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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