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認定馳名商標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二、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有哪些?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三、馳名商標的保護采取的措施
1.將淡化行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2.禁止馳名商標所有人以外的人在任何商品上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3.禁止以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注冊。
從具體行為看,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侵犯,表現為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管機關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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