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區別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在目的、適用范圍、約束方式以及法律責任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1. 目的差異:
保密協議旨在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或機密信息,防止員工泄露給外部人員或競爭對手。
競業限制協議則旨在限制員工在離職后一定時間內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相關的工作,防止員工利用掌握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與原公司競爭。
2. 適用范圍差異:
保密協議適用于所有員工,無論其職位高低或工作性質。
競業限制協議通常僅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等關鍵崗位的員工。
3. 約束方式差異:
保密協議主要通過道德約束和法律責任來要求員工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或機密信息。
競業限制協議則通過限制員工的就業權利來要求員工在離職后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相關的工作。
4. 法律責任差異:
違反保密協議的法律責任主要通過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來追究。
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責任可能涉及到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雖然都是保護公司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協議,但在目的、適用范圍、約束方式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有明顯的不同。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公司應制定完善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加強員工培訓和教育,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并加強監督和管理,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么
生活中我們經常聽說關于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為了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基于保護商業秘密的考慮,用人單位一般會與勞動者簽訂所謂的競業禁止協議或者保密協議。那么,競業禁止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有哪些呢?
網友咨詢: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么
律師解答: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如下:
1、產生方式不同,保密是一種法定義務,不管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明示的約定,是否簽署保密協議,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后均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而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則是一種約定義務,則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約定則無義務;
2、適用對象不同,約定保密義務的義務人為由于職務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應當要求涉密崗位的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義務人是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應當以負有保密義務為前提,而負有保密義務應當以知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并且有合同約定為前提;
3、遵守方式不同,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4、義務負擔不同,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5、期限不同,保密義務的存在沒有期限,只要商業秘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永遠存在;而競業限制則存在著一個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6、費用支付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此外,保密費是勞動者在職期限發放,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則是在勞動者離職后發放;
7、法律責任不同,勞動者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僅為賠償損失;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則有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律師補充:
(一)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
(二)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什么區別
為了保護自家的商業秘密、商業資源等,特殊崗位的員工入職時,公司一般會與其簽《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有的公司往往在一份協議中同時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義務。
網友咨詢: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什么區別?
律師解答: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協議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如果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支付保密費,而只是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密義務,那么這并不直接違反法律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律師補充: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是指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是指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有什么區別?
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它們的目的并不完全相同。
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協議。這意味著勞動者需要對與企業有關的機密信息進行保密。
競業限制協議則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創辦同類企業。競業限制協議旨在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防止勞動者在離職后向競爭對手泄露機密信息。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之間存在聯系與區別。競業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過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減少商業秘密泄露的風險。保密則是競業限制的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這意味著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必須遵守保密義務。
需要明確的是,保密義務的對象不僅僅是特定的勞動者,而可能是所有勞動者。相比之下,競業限制義務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保密義務基于法律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而競業限制則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
保密義務要求勞動者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但不限制其自由擇業權。然而,競業限制義務通過限制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以實現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目的。勞動者履行保密義務時,用人單位通常無需支付保密費用,除非有特別約定。而如果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則必須依法或依約支付。
保密義務的期限較長,只要企業的商業秘密仍有保密的必要,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會一直存在。相比之下,競業限制的期限通常較短,法律明確規定最長不超過兩年。
綜上所述,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義務存在顯著區別。在明確相關權利義務時,建議分別進行約定,而不是將兩者混在一起。這樣做有助于確保企業的商業秘密得到充分保護,并尊重勞動者的合理權益。
相關推薦:
報警叫立案嗎(報警就是立案嗎)
以境外人離婚(現役軍人離婚法規)
知識產權評估是什么(什么是知識產權質押評估)
侵犯外觀專利怎么賠償(被告外觀專利侵權要賠多少)
字體侵權怎么處理(字體侵權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