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審流程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庭審流程: 1、庭審準備,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核對當事人身份; 3、法庭調查階段,法院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 4、當事人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 5、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庭審流程具體有哪些
民事訴訟庭審流程主要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開庭審理。審判長需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與第三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并告知各方訴訟權利與義務。此外,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第二階段,法庭調查。主要通過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展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鑒定結論與勘驗筆錄等進行。
第三階段,法庭辯論。在合議庭主持下,各當事人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各自闡述觀點與意見,反駁對方主張,進行言詞辯論。
第四階段,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后,合議庭休庭,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過程不對外公開,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結果須制定筆錄,不同意見如實記入筆錄中,評議筆錄由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最后階段,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后,審判長宣布繼續,并宣讀判決結果。如不能當場宣判,則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民事訴訟庭審流程
一、開庭審理;
二、法庭調查;
三、法庭辯論;
四、合議庭評議;
五、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后,審判長應宣布繼續并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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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開庭審理程序的規定
民事訴訟中開庭審理環節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 庭審籌備。
這是法院在對實體案件正式審理前,為確保順利進行而開展的各項前置準備。
2. 法庭調查。
此階段由審判人員對案情進行全方位調查,對各類證據進行嚴格審核與確認。
3. 辯論環節。
基于法庭調查所獲信息及證據,陳述己方觀點,展開激烈的言辭交鋒。
4. 案件評議與宣判。
合議庭依據已查證事實與證據,依法依規,辨明是非,明確責任,作出裁決并宣布結果,以此解決雙方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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