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措施概述
當初步裁決確認存在傾銷并損害國內產業時,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一、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其稅率不超過初裁決定的傾銷幅度。
二、要求出口商提供保證金或保函等擔保,由商務部決定并公告,海關自公告之日起執行。
臨時措施實施期限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9個月,但自立案調查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措施。
出口商在調查期間可以提出價格承諾,商務部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中止或終止調查,不采取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
如違反價格承諾,商務部可恢復調查并追溯征收反傾銷稅,期限不超過5年。
最終裁決確定傾銷并損害國內產業后,會征收反傾銷稅,其征收、追溯及退稅規定如下:
征收反傾銷稅需符合公共利益,對特定進口產品可能追溯征收。
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進口經營者,稅額不超過傾銷幅度,特殊情況可追溯至實施臨時措施前90天。
如終裁決定不征收反傾銷稅,已征收的稅款和保證金應予退還,保函等擔保解除。
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最長為5年,特殊情況可延長。
擴展資料
反傾銷(Anti-Dumping)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
臨時反傾銷措施定義
在國際貿易中,當進口方的主管機構進行一項調查,發現某些進口產品被指控存在傾銷行為,并且初步判斷這種傾銷可能對國內同類產業構成損害時,會啟動臨時反傾銷措施的程序。這個程序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法規進行,其目的是在全面調查結果出爐前,采取臨時性的保護措施。
這類臨時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在調查期間,防止國內產業進一步受到不公平的價格競爭,即防止被指控產品的低價傾銷導致市場混亂,影響國內產業的正常運營。在調查的整個過程中,進口國可能會實施諸如臨時關稅、進口配額或價格上限等措施,以平衡國內產業的權益和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
這種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通常是有時間限制的,直到正式的反傾銷調查結束,如果確認傾銷行為并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那么可能會轉變為永久性的反傾銷措施;反之,如果調查結果不支持傾銷指控,臨時措施就會被撤銷。這種機制旨在確保國際貿易的公正和透明,保護所有成員國的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方政府經反傾銷調查后,初步認定存在傾銷并且認定傾銷給其國內產業造成了損害,而對外國進口產品采取的臨時限制進口的措施。這一措施的主要形式有:臨時反傾銷稅、現金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預扣反傾銷稅等形式。
反傾銷措施是什么意思
征收反傾銷稅作為最終反傾銷措施的一部分,意味著進口方主管機構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對從國外進口的被認定為傾銷的產品征收的一種額外關稅。這種措施通常是為了應對國外產品以低于合理成本的價格進入市場,從而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損害的情況。
臨時反傾銷稅的實施則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商務部首先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在此過程中,商務部可能會要求進口商提供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進口商在反傾銷調查結果最終確定之前,能夠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一旦商務部作出決定并予以公告,海關將從公告規定的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這些措施。
臨時反傾銷稅的稅率或提供的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需依據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來設定。這意味著,反傾銷措施的強度將直接與傾銷幅度相關,以確保公平貿易環境。
通過這些措施,反傾銷政策旨在保護本國產業免受不公平競爭的影響,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原則,確保國內產業能夠在合理的市場環境下健康發展。
反傾銷稅的實施不僅依賴于詳細的法律框架和程序,還需要各相關部門的緊密合作。這包括商務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以及海關等機構,確保措施的執行能夠高效且公正。
總之,反傾銷措施是應對國際貿易中不公平競爭的一種重要手段。它通過征收額外關稅來平衡市場,確保公平競爭,并保護國內產業免受傾銷產品的沖擊。
反傾銷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
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初步裁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法律依據:
《反傾銷協議》 第二十八條 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一、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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