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產品外觀專利賠償標準
侵犯產品外觀專利賠償標準外觀專利侵權的賠償具體標準如下:1、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2、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3、可以根據專利權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4、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一、侵犯產品外觀專利賠償標準
1、外觀專利侵權的賠償,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1)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3)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4)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二、專利侵權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專利侵權應負如下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需要賠償賠償、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
2、行政法律責任,侵權行為成立的,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并處以行政罰款等;
3、刑事法律責任,若構成刑事犯罪的,則需要負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
外觀專利侵權怎么賠償
專利侵權確定之后就需要專利所有權人向侵權人提出一定的經濟賠償,這是法律所允許的,否則會有更多的專利被人侵權,那么外觀專利侵權怎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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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專利侵權賠償方式如下:
《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該條規定了三種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
1、被侵權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收益。
3、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又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即法定賠償。與商標侵權賠償相比,專利侵權可以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來計算。高院規定第20條:“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專利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第一種或者第二種方式來計算侵權賠償。在第一、第二種方式不能計算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用第三種計算方式,如果第三種計算方式仍不能適用的話,那么再選擇第四種計算方式,四種計算方式是有前后適用順序的。
外觀專利侵權也是違法的,一樣會對其進行相應賠償,所以說要多了解這些知識產權安全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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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專利侵權怎樣賠償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專利侵權賠償一共有五種計算方法:
1、權利人損失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用公式表示如下:
權利人損失=專利產品減少銷量(或侵權產品銷量)Ⅹ專利產品合理利潤
而我國法釋[2015]4號第20條規定,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可以視為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也就是說,侵權產品每銷售一件,可以認為會導致權利人的專利產品銷量減少一件。
2、侵權人獲利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2款規定,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權人獲利=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侵權產品合理利潤(營業利潤或銷售利潤)
其中,銷售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稅收附加,而營業利潤=銷售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許可費的合理倍數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4、法定賠償
專利法65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5、約定賠償
法釋[2016]1號第28條規定,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專利法第65條規定,上述第1種到第4種的計算方法有所謂的法定順序,即只有前一種計算方法難以確定的,才能適用第二種計算方法,依次類推。
賠償計算方法的法定順序,似乎可以理解為對權利人的限制和對侵權人利益的保護。但只要權利人拒絕提交證據證明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就足以使權利人損失難以確定,進而可以按照第二種計算方法主張權利,這實際上使得法定順序的規定沒有任何操作價值。
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著作權法征求意見稿第76條第1款則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權利人可以選擇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或者一百萬元以下數額請求賠償。國務院法制辦在征求意見稿說明中提出,將順序性規定修改為選擇性規定的目的在于:著力強化著作權保護力度、有效防范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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