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商標5萬元以上刑事責任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當銷售額達到五萬元及以上時,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法律對此類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和界定。
1. 假冒商標商品的定義
銷售假冒商標商品是指在未經商標注冊人授權的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使用類似商標足以引起混淆的行為。
2. 假冒商標商品的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若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將被視為“數額較大”,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處以罰金。若銷售金額巨大,則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處以罰金。
3. 刑事責任的認定與處罰
在確定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刑事責任時,法院會考慮多種因素,如銷售金額、銷售方式、銷售數量和銷售對象等。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綜合這些因素來決定對涉案人員的刑罰。除了刑事責任,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還可能招致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如賠償權利人的損失、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等。
總之,銷售假冒商標商品,若銷售額超過五萬元,可能會構成刑事責任。從事商業活動的商家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避免銷售假冒商品,以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問題。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假冒商標60萬判緩刑
假冒商標金額達到60萬元,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不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商標侵權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商標侵權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一、商標侵權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商標侵權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為: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
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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