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 《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 公民報案、控告后,司法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都有權而且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 法院 報案或者舉報。因此,司法機關接到的案件有單位和公民個人在發現犯罪案件時向司法機關的報案、有被害人的控告,還有犯罪案件的有關知情者的舉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上述報案、控告和舉報的材料,應當立即開展工作,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管轄和分工的規定,迅速進行審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經構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然后決定是否立案。如果認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應當決定立案偵查。比如對所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進一步開展調查、取證等偵查工作。如果認為沒有構成犯罪,不屬于犯罪案件,不當作犯罪案件處理的,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請復議,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進行一次審查,有關的司法機關應當再認真地審查一遍。 另外,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說明。比如,是否屬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給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一個明確的答復。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并且根據有關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7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可見,對于公民報案、控告后,司法機關是不能隨便不予立案的,即使不予立案,也應當說明原因。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1)公安機關發現了犯罪事實;(2)公安機關發現了犯罪嫌疑人;(3)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 自首 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據六部委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7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在上述時限內公安機關沒有說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如現有材料證明確屬應當立案偵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補充問題回答: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了,您不能提起自訴了,如果公安機關沒有立案,您可以向主要犯罪地法院提起自訴。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法律分析:打電話報警只能登記,如需立案還需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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