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多少年
專利保護期限是指專利被授予權利后,得到專利保護的時間期限。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1、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日起20年
2、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起10年
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起10年
要注意,在專利授權后,保護期限是從申請日算起,一般是向專利局提交申請的那一天(具體以專利局發的受理通知書里面確定的時間為準)
專利法的保護是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原因:
1)沒有繳納年費
2)書面聲明放棄
其實真正的保護起始日是從授權日起;那么也就是說,真正的保護日期沒有十年二十年,而是少于這個時間。
二、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判斷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或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如何確定專利保護的內容,以權利要求書確定的范圍為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的專利保護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范圍內有效,除此之外的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專利保護權是不被認可的。
2、專利保護的期限:自申請日起發明專利是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是10年。專利保護期限屆滿、未繳付年費或主動提出放棄,專利權不再受到保護。獨立權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門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主題名稱,發明或實用新型主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應當寫明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與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例一項技術要求書:一種產品,包括a、b組成,其特征在于c、d,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僅僅是技術特征c、d。如果他人的產品只包含技術特征,例a、b、c或a、b、d均不屬侵權,只有覆蓋a、b、c、d全部技術特征才屬侵權。
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申請外觀設計不要求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文字說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圖片或照片。判斷是否侵權的標準是:如果在與專利產品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觀設計,即被認為侵權,相同的產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產品是指用途相同,具體功能有所不同。
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作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看,即將在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方案作為一個整體看,記載在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與記載在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二者組合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與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對于限定專利的保護范圍具有相同作用。
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如下:(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與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達請求保護的范圍。因此在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首先是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這里“為準”是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參數實質內容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書。這里的解釋是為了整體把握權利要求書的要求,而不是當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一技術參數和特征含糊時的參考。當然也不是說這種解釋可以超越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對說明書和附圖的理解,擴大到專利權人所期望達到的范圍,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解釋為,應以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所謂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技術特征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的特征。(二)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我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還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保護范圍以適應于工業應用的產品為前提,是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是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是色彩、圖案、形狀的結合,并且這種產品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與色彩的結合應富有美感。因此,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的標準有很大的主觀性。產品的圖片或照片本身并不能完全反映產品本身,人的視覺反映與產品的客觀表現是存在差異的,尤其是彩色照片的還原效果也不能盡善盡美,何況形狀是由點、線、面組成的整體,不同的視角有不同的效果,色彩更是如此。因此人們對以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的外觀設計的認定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我們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擴及到相似的外觀設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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