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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妨礙的推定(最高法院舉證法第七十五條)

首頁 > 知識產權2025-04-26 06:12:59

不利證據推定規則的應用前提

不利證據推定規則的應用前提是:
1、不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實際控制相關證據;
2、持有證據的當事人拒不配合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或者人民法院獲取該證據。
3、不利證據推定原則的適用前提是當事人已經完成“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義務,掌握證據的對方當事人沒有誠實舉證的情況下,將無法準確查明待證事實。
4、適用不利證據推定規則是貫徹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在特定條件下的外在體現。
5、“不利證據推定規則”一般是在要求控制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交證據時,該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的情形下予以適用。
舉證妨礙的構成要件
1、客觀上存在妨礙行為。必須是自己的行為對他人的舉證行為造成客觀上的妨礙,通常是人的積極的舉動,但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妨礙。
2、主觀過錯。妨礙行為是與過錯緊密相聯的,具體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3、舉證妨礙行為一般于訴訟過程之中。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妨礙行為也有可能發生在訴訟發生之前。
4、導致訴爭事實真偽不明的結果。證據妨礙所導致的訴爭事實真偽不明應當是已經發生的、真實存在的事實狀態。且該狀態已經固定,訴爭事實已無證據可以證明,也沒有其它方法可以查清當事人之間的訴爭事實。
5、訴爭事實真偽不明與妨礙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妨礙行為必須是造成訴爭事實真偽不明的充分必要的原因。
總之,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簡稱為不利推定, 它是指在基礎事實得到證實的前提下, 根據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 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事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八條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第九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排除妨害糾紛怎么舉證?

要想證明另一方當事人確實存在著排除妨害的情形就必須要證明當事人被妨害的標的物依然是被他人所占有。并且妨害人他妨害權利人,來自行行使,自主權利的這個行為是不間斷地是持續發生的,并且這個妨害他是處于一種不被法律允許的,不正當的情況。

一、排除妨害糾紛怎么舉證?

按照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舉證。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二、排除妨礙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于:一為動態,一為靜態。

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響通行;違章建筑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因此當事人如果他的權力受到了妨害,那么要想請求法院認定并且排除妨害,那么就必須要證明他人的確存在著不正當的妨害行為并且被妨害的標的物,他現在沒在當事人的手中,是被她的妨害人所占有的,而且這個占有行為他是持續進行,沒有意義間斷的。

舉證妨礙的含義及法律后果

舉證妨礙,又稱證明妨礙,是指當事人因某種原因拒絕提出或由于自身原因無法提出證據的行為。它在訴訟中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導致證據滅失,使得案件中待證事實無法查明,從而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利的結果。舉證妨礙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根據我國《若干規定》第75條,當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且有義務提交時,法院可以裁定其在指定時間內提交。若拒不提交,法院可依據其行為進行處罰,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如果該證據是原件或原物,則法院可將其復印件視為原件,并要求實施妨礙行為的一方證明其行為性質和內容,否則法院將認定對方主張的真實。如果該證據是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唯一證據,法院將認定該證據真實,并據此認定該當事人的事實主張。
另外,如果當事人拒絕提供據以核對筆跡,法院可以依據其他證據認定文書形式的真實與否。若無其他證據,法院將根據當事人拒絕提供筆跡的行為認定文書形式事實。法院還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傳喚當事人接受詢問,若對方拒絕或不作表示,法院將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和當事人拒絕的理由,依據自由心證原則判斷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是否成立。
關于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的分配,目前學界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舉證責任及其分配規范應歸入實體法領域,是依附于實體法的一種規范;另一種觀點認為舉證責任及其分配規范屬于訴訟法領域,是一種裁判規范;第三種觀點是前兩種觀點的折衷。這三種觀點各有其合理性,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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