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性別歧視的問題面臨著多重挑戰,其中包括難以明確界定歧視構成要件,以及在證據搜集上遇到困難。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反性別歧視方面的責任,缺乏有效的實施機制和執行機構,這使得問題難以得到實質性的解決。
隱性歧視成為了新問題,例如,一些單位在招聘時通過暗箱操作,只收集女性求職者的簡歷,隨后不通知面試,或在面試后以內部決定淘汰女性。此外,雇主可能通過設置“女性工作”來限制女性職業發展,認為她們的能力不如男性,導致收入差距。還有些單位通過提高門檻,如身高、相貌等條件,直接排除女性求職者。
女性求職者程育的經歷反映了性別歧視的現實,她在多次求職中遭遇了“攔路虎”和“天花板”,雇主可能會以“需要專業人才”等借口拒絕女性。生育問題也是女性就業中的重大障礙,許多職場女性在生育和職業發展之間面臨艱難抉擇。
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無論是顯性還是隱性,都面臨著困難。專家指出,盡管法律上禁止性別歧視,但缺乏具體實施機制和執行機構,使得法律作用受限。此外,監管力度不夠和法律執行機制的不完善也加劇了問題。缺乏專門處理就業歧視的機構,使得受害者往往無法尋求有效幫助。
總的來看,就業性別歧視的難點不僅在于法律的規定,更在于執行和監督的缺失,這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努力,制定更為完善的反歧視政策和執行機制,以確保女性在就業市場上獲得公平對待。
擴展資料
就業性別歧視,在1958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關于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的規定中首先提出,“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就是基于性別的任何區別、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損害就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區別、排斥或特惠,不應視為歧視”。 但現在就業性別歧視現象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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