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股東發起人?
發起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①取得報酬,即獲得一定數額的酬勞。②獲得特別利益。③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④可以入選首屆董事會和監事會。(2)發起人的責任。為了防止發起人借發起設立公司的機會謀求不正當利益并因此損害將來所設立公司的利益以及公眾認股人的利益或者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各國公司法都對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就其發起行為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①股款連帶認繳責任。對于公司應發行的股份未能認足或者雖已認足但未繳股款的,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②公司不能成立時所承擔的責任。當公司由于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發起人應對公司設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包括:連帶承擔公司設立行為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債務;就認股人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③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如果因故意或過失而損害有效設立公司的利益,公司發起人應當對所設立的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發起人是發起組織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創辦人。發起人是籌備公司設立的人,但并非所有的籌備人都是發起人。發起人必須在公司的章程上簽名才能被確認。自然人和法人都可成為發起人。對發起人的資格,各國法律一般均有明確的規定。
在英美公司法中,公司發起人被描述為一個從事按特定計劃組織公司,并使其進行活動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來達到其目的的人。廣義地說,發起人包括創立公司、協助公司獲得資本、工具及營業權,從而得以實現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目的,以及促使公司正式營業的人。
他們的工作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經開始,比如尋找獲利機會,制定公司發展計劃,直至公司成立,足以吸引外界對公司投資,并使這個新興企業具有商業上的生存能力。
擴展資料
發起人主要負有以下幾方面的義務。
1、繳足出資的義務
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資金,否則將成為一句空話。根據《公司法》第78條第二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不得少于1000萬元。
以發起方式成立的,發起人必須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部分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至于出資方式,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作價,并折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2、忠實的義務
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當誠實無他。首先,發起人的出資必須真實。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當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一般說來,發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得高估作價,虛假出資;以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估作價出資,私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發起人出資以后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以后兩年以內不得轉讓給他人。
發起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以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等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其次,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就未認足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在募集之前,發起人應制作并公告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應當內容真實,不得有虛假記載,也不得有任何對投資者進行誤導的言詞,更不得借募股之名來進行詐騙活動。招股說明書應當記載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等等。
在申請公司登記時,發起人提交的文件應當內容真實,否則公司登記機關將不與登記,發起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勤勉的義務
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當勤勤懇懇,盡職盡責。在開始籌備設立公司之前,各發起人之間應當對擬將設立的公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作充分的調查研究,或者請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只有在設立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到肯定以后,才能著手設立公司的具體籌備工作。
其次應當起草公司章程,積極籌措資本,認購足夠的公司股本,辦理公司設立審批手續,如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涉及須報批的基建、技改、外商投資項目的,要取得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然后報國家或省級體改部門批準。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還須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發起人在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復以后,應當積極著手制作招股說明書以及認股書,確定承銷機構,簽定承銷協議。在股份認足以后,發起人應當向認股人催繳股款。認股人繳足股款以后,發起人應當在30日以內主持召開公司的創立大會。
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以前,發起人應當將會議日期及地址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以公司名義和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應當積極全面地履行,不得遲延履行,影響將來成立公司的信譽,更不能借公司名義和第三人訂立合同,欺詐第三人。
4、返還出資的義務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認足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后,其余部分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同時必須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
對已作出的批準如發現不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撤消,發起人對已募集到的資金應當返還給募股人,并應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的股款繳足以后,發起人在30日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出資,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對此發起人不得拒絕。
由于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創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決議的,發起人應當將認股人繳納的股款返還給各認股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發起人
發起人是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的股東
,或者是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發起人享有股東的權利并承擔股東的義務,同時還須承擔發起人的義務。受讓發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股東不是發起人。
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能夠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2)企業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3)除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之外,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4)出資額已繳足、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5)具備法人條件并經依法登記為法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具有投資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具有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
(6)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能作為其他行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7)工會不能作為發起人。(南方財富網SOUTHMONEY.COM)
(責任編輯:張曉軒)
公司法中發起人與股東的關系區別是什么?
與發起人的責任一樣,在我國有關立法中,也可分為《公司法》規定的責任、《刑法》規定的責任(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責任。在《公司法》里,僅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股東的責任作了規定,并且是與發起人的責任合并在相同的條款中,即同為第208條和第209條的內容。在《刑法》上也與對發起人的責任規定在一起。三、發起人和股東具有不同地位和作用發起人和股東不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責任,而且在公司發展的不同階段,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一)在公司設立階段,沒有股東存在,而只有發起人,且發起人有著特別的地位和作用。公司的設立是公司成立前的一個特殊階段,在這一特殊階段里,設立中的公司并未取得法人資格,它往往以籌備組(處)的名義開展活動。因此,設立行為的主體,就具有了特殊的法律地位;主體的設立行為,也有了特殊的法律意義。從設立行為的主體看,各種公司設立行為的主體均是發起人,盡管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通常成為股東,但在設立階段,發起人并不能稱為股東。在設立階段,發起人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執行設立任務。他們要對自己的發起設立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并且各發起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設立階段還沒有股東,因此在公司的發起階段,就不存在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問題。從主體的設立行為來看,各種公司的設立需要發起人的一系列積極的行為,如制定章程、申請審批、認繳出資、選擇住所,等等,有的公司還需要搞基本建設、預購原材料或商品等。這些行為都是會產生法律后果的。如公司合法成立,而發起行為的正當性又經公司創立會確認,發起行為則視為公司本身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自始由公司承擔;假如公司雖然合法成立,但公司創立會拒絕承受發起行為所生的部分權利義務,發起人對公司擁有訴權,最后的結果由法院裁定。如果公司設立不成功,發起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就發起行為所產生的、并非專屬于成立后公司的權利,分別或共同對第三人承擔責任。(二)在公司成立后的存續階段,發起人和股東的地位和作用公司如期成立后,發起人因簽署章程、繳納出資而成為了股東。但因發起行為而成為股東的股東,與因受讓公司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的股東不同。在本文,我將前者稱為發起人股東,以示區別。其實,即使在此階段,發起人股東和一般股東照樣存在不完全相同的地位和作用。在此期間,發起人享有優先認股權,且發起人不得轉讓其出資(如是股份公司則在一定時期內不得轉讓其出資),也不得抽回股本。即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這是指公司成立后,若出現未被認繳的出資或非貨幣出資財產價額不足時,全體發起人必須承擔連帶認繳出資和填補非貨幣出資財產價額外負擔的責任。〔4 〕資本充實責任為公司法上確保公司財產基礎的一項嚴格的法定責任,它不以發起人的過失為要件,屬無過失責任且不能以全體股東的同意來免責,也不受時效的約束。因此,各國公司法或判例都規定了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但我國《公司法》對此規定得不完善。這表現在:第一,這種責任只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對股份有限公司未作規定。第二,在對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即在有限公司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第28條)的規定存在不足,該條規定: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等的實際價額顯然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為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同樣應為發起人)對其承擔連帶責任。但在第25條規定:股東應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的出資。未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僅有違約責任的規定是不夠的,因為它并不能保證公司財產的充實,因為有可能違約股東已去向不明或客觀上已無力承擔連帶責任,此時公司資本的不足部分就必須由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出資責任,即資本充實責任。因此,要從法律上優先保證公司資本達到法定的總額,從而使公司能正常營業,然后再追究那些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的違約責任。除此之外,發起人股東和其余股東的權利義務沒有太大差異。因為在成立時,發起人就變成了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承擔股東的義務。當然,發起人要變成股東,必須是公司得以成立,同時發起人還必須在設立階段籌備設立過該公司的、認過股、繳納了出資,還共同制定和簽署了公司的章程。(三)公司解散時發起人和股東的關系公司解散時,發起人股東和其余股東一般都視為股東,但發起人股東仍是特殊股東。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解散時有一個重要的權利,就是優先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而這項權利對發起人股東是比較有利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的公司立法中,涉及公司解散的原因時,其中的一個理由就是公司的人數少于法定的最低限度。而此時的人,為股東,而不是發起人。四、我國公司立法的有關規定及修改建議1.我國《公司法》未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作出任何規定,而將發起人與股東混為一體,同時又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規定過于籠統,難于操作。因此建議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分別對發起人和股東的概念和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作出詳細、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時,對《公司法》的有關條文要作相應的修改,《公司法》第19條第一款擬改為:“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第二款擬改為:“發起人出資數額達到法定最低限度”; 第三款擬改為:“發起人共同制定章程”; 第20條一款擬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發起人共同出資設立”;第22條規定的章程的制定者也應是發起人而不是股東,等等。2.發起人在公司不成立時、或公司設立中或公司成立后,各類公司發起人的責任規定應一致。公司法還應規定,在公司的設立中,從保護第三人利益出發,對發起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有違法或有嚴重過失致人損害的情形,對他人應負賠償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2、要求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視規模大小,規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數人數為發起人。發起人并無國籍的限制,但國外公司法一般規定,發起人中須半數以上為本國籍公民,并在國內定居。
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余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于擔任發起人。
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之間關系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3、職責不同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余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于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發起人的實質: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2、股東的實質: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二、兩者的要求不同:
1、發起人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視規模大小,規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數人數為發起人。發起人并無國籍的限制,但國外公司法一般規定,發起人中須半數以上為本國籍公民,并在國內定居。
發起人的資格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余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于擔任發起人。
2、股東的要求: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之間關系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三、兩者的職責不同:
1、發起人的職責: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
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股東的職責: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余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于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發起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東
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的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發起人為了實現設立公司的目的,通過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結合在一起,手發起協議的約束,在公司成立后,具有股東身份。發起人作為一個整體,與成立后的公司沒有直接聯系,只是相對于設立中的公司而言,屬于設立中公司的機關,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進行創立活動,履行設立義務。當公司依法成立后,發起人作為一個整體就不存在了。公司成立后,因設立公司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歸屬于公司。
股東是對公司投資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投資人通過認購公司的出資或股份獲得股東資格,包括發起人的認購、發起人以外人的認購和公司成立后投資人對公司新增資本的認購及受讓股份等方式取得。股東享有發給出資證明或股票的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權利,也享有對公司內部事務管理權、選舉董事、監事、經營決策等非財產權。股權既體現了股東向公司出資財產權的對價,也標志了股東是公司的成員和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股權的實質就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東的身份取得以公司成立為前提,公司成立前不存在脫離公司實體的股權,所以不存在股東身份。
股東不以發起人為限,在設立階段和公司成立后認購、受讓公司出資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為股東。發起人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在公司成立后成為公司的首批股東,公司法沒有限制股東必須具備發起人身份。
公司未成立可否要求發起人承擔債務? 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部分發起人承擔因設立公司所產生的債務,部分發起人承擔以后,可以向其他發起人追償。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 。
對我國公司發起人的法律地位的思考 [內容摘要]:公司發起人是指負責公司籌備事務的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發起人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對內執行設立事務。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則發起行為經創立大會確認后,自始由公司承受其產生的權利義務;如果公司未能依法成。
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公司發起人資格 摘 要:傳統理論主張行為能力欠缺者不能充任公司發起人,是一個普遍的誤解。無論是從民法視野,還是從法解釋、比較法、立法背景等角度分析,都不能簡單地否定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公司發起人資格。我國《公司法》應明確規定行為能發起人股份轉讓限制若干問題淺議 股份自由轉讓是股份有限公司區別于有限責任公司的重要特征,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轉讓原則。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哪些責任?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成立后發起人的責任:①資本填充責任②損害賠償責任③違約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①發起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承擔②返還股款加算利息的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有哪些責任? 答:(1)公司不能創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
淺論公司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和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法律責任摘要:公司發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并對公司出資的人。發起人的出資義務是指發起人應當足額、及時地繳納各自在公司章程中所認繳的出資額。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具有法定性:一是源于其發起人的身份屬。
濟南某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協議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設立前后發起人應履行的責任1、公司設立完成 發起人的設立行為對于認股人、因設立行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響。因此為發起人規定了較嚴格的責任。 (1)資本充實責任。又稱差額填補責任。《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
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機制公司法對對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的責任則機制規定的相對簡易;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雖有明確規定但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內外有別的責任體系;現在,公司法解釋三較好地完成了對公司立法填漏補缺的任務。
因為不知道你需要了解什么情況,所以我籠統回答一下。我們國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為《公司法》頒布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法》頒布之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法》頒布之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首先是股東,其次,發起人是該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東。除此之外,發起人需要負責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籌備工作,并對籌備階段的公司債務負有一定的連帶責任,在公司不能成立的情況下,發起人對公司不能成立有責任的,還應在公司退還股東出資的基礎上付給股東一定的資金利息。如果是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低于總股本的35%,且發起人半數以上必須在中國有住所。可以這么理解,發起人就是即將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上述規定對于非發起人的股東是沒有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旦設立,發起人一般是不應該發生變化的,即使發起人對外轉讓了股份,不再具有股東資格,然而公司的發起人也不再發生變化。
2、《公司法》頒布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據《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設立的,時間大概是1995年以前。那時候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設立的,當時很大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是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當時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還沒有確定為國有企業的股東。因此,在該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伊始,確定的發起人有可能是國有企業的股東——地方國資委、地方財政局、另一個國有企業(母公司);也有可能是改制的國有企業本身。這種國有企業隨著規范、消亡,要么已經符合了《公司法》規定,要么已經改為有限責任公司,尚存的發起人缺位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較為罕見(工商局也未登記發起人),但確實仍然存在。這種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與股東有著本質性的區別,一則發起人可能已經不存在,其全部資產均被股份有限公司承繼,即發起人并不是股東;二則發起人仍存續,但可能已經易主,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初也沒有履行后來《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應履行的義務。
上述情況參見《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發起人是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者是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發起人享有股東的權利并承擔股東的義務,同時還須承擔發起人的義務。受讓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而成為股東的,不是發起人。
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發行審核的實踐,能否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 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2) 企業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3) 除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之外,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4)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5) 具備法人條件并依法登記為法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合作社、經濟聯合社或代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具有投資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可以作為發起人。
(6)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能作為其他行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7) 工會和職工持股會不能作為發起人。
(8)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進行股權投資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民事主體,不可作為發起人。
(9) 半數以上的發起人應該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發起人與股東有何法律區別
1、發起人和股東與公司結合的方式不一樣
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的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發起人為了實現設立公司的目的,通過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結合在一起,發起協議的約束,在公司成立后,具有股東身份。
股東是對公司投資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投資人通過認購公司的出資或股份獲得股東資格,包括發起人的認購、發起人以外人的認購和公司成立后投資人對公司新增資本的認購及受讓股份等方式取得。
2、發起人參與公司之間管理,股東不一定參與管理
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設立過程中,在執行職務范圍內,也就是公司的負責人。他對內執行設立行為事務,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發起人的行為即成為公司機關的行為,其所生之權利義務,歸于公司享有或承擔。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發起人應就設立公司所為之行為以及設立所花費的費用負連帶責任。
股東享有發給出資證明或股票的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權利,也享有對公司內部事務管理權、選舉董事、監事、經營決策等非財產權。股權既體現了股東向公司出資財產權的對價,也標志了股東是公司的成員和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權的實質就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東的身份取得以公司成立為前提,公司成立前不存在脫離公司實體的股權,所以不存在股東身份。
3、發起人是股東,股東不一定是發起人
股東不以發起人為限,在設立階段和公司成立后認購、受讓公司出資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為股東。發起人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在公司成立后成為公司的首批股東,公司法沒有限制股東必須具備發起人身份。
擴展資料:
根據《公司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因為必要行為而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者,此權利或義務在法律上當然歸屬于成立后的公司。
此外還有合伙說。根據該說,發起人是以設立公司為目的而成立的集合體,發起行為以全體發起人的人格為基礎,設立行為是發起人的共同行為,因而發起人之間的關系應屬于一種合伙關系。當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發起人
百度百科-股東
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的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發起人為了實現設立公司的目的,通過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結合在一起,手發起協議的約束,在公司成立后,具有股東身份。發起人作為一個整體,與成立后的公司沒有直接聯系,只是相對于設立中的公司而言,屬于設立中公司的機關,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進行創立活動,履行設立義務。當公司依法成立后,發起人作為一個整體就不存在了。公司成立后,因設立公司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歸屬于公司。
股東是對公司投資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投資人通過認購公司的出資或股份獲得股東資格,包括發起人的認購、發起人以外人的認購和公司成立后投資人對公司新增資本的認購及受讓股份等方式取得。股東享有發給出資證明或股票的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權利,也享有對公司內部事務管理權、選舉董事、監事、經營決策等非財產權。股權既體現了股東向公司出資財產權的對價,也標志了股東是公司的成員和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股權的實質就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東的身份取得以公司成立為前提,公司成立前不存在脫離公司實體的股權,所以不存在股東身份。
股東不以發起人為限,在設立階段和公司成立后認購、受讓公司出資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為股東。發起人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在公司成立后成為公司的首批股東,公司法沒有限制股東必須具備發起人身份。
公司未成立可否要求發起人承擔債務? 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部分發起人承擔因設立公司所產生的債務,部分發起人承擔以后,可以向其他發起人追償。 相關法律可參考: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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