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判斷商標侵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什么是商標侵權行為,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一切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來源的。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 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一)惡意偽造、制造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冊商標的標識;3、惡意偽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權限惡意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二)沒有經過注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商標類似的商標;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商標類似的商標。未經當事人認可采取以上行為,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注冊商標的侵權(三)惡意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類屬于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四)對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為1、惡意為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為的。此類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前提條件。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對此種行為采用過錯責任的原則。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為。
如何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當你發現你辛苦注冊來的商標竟然被其他人隨便拿來使用,你該怎么辦?首先,我們要明白,什么才是商標侵權;其次,我們要知道如何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最后,已經確定商標被侵權了,那么,你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維權。接著看下文的詳細介紹!
經過一年多或是更長時間注冊下來的商標,大家都分外珍惜,誰都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商標權益被他人侵犯,但是現實的情況確實不容樂觀。那么,當你發現你辛苦注冊來的商標竟然被其他人隨便拿來使用,你該怎么辦?
首先,我們要明白,什么才是商標侵權?
不是所有使用“同名同姓”或相貌相仿的商標的行為都是商標侵權行為。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其次,我們要知道如何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一)是否客觀存在損害事實;
(二)該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性;
(三)存在的損害事實是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
(四)該行為是否是故意的;
最后,已經確定商標被侵權了,那么,你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維權。
第一,與侵權方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都有協商不成、未達成協議的可能,這種情況下,就不得不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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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商標侵權行為
一切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來源的。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 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法》有明確規定,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這點其實很好理解,就是用很相似的商標混淆概念,這樣對商品的品牌會產生影響,自然也就損害了商標注冊人的權益。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商標注冊成功后具有壟斷性,擅自銷售帶有別人商標的商品性質肯定是很嚴重的。只有得到了商標注冊人的授權后才能銷售這種商標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的。注冊商標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注冊人才有該商標的專用權。如果沒有得到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使用該商標自然是違法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點其實和上一點很像,只有商標注冊人才有權這樣做。其它人這樣做就損害到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了。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我本等少數家規定商標侵權行未提混淆虞直接規定未經商標注冊許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行屬于侵權行立模式雖司實踐具較強操作性卻導致我部院于僵化商標近似、商品類似作商標侵權判斷標準違背《商標》立目與價值筆者認商標侵權判斷應混淆能性標準確看待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判斷作用
、商標侵權判斷應混淆標準 ()商標權客體決定商標侵權行判斷標準 客體決定權利劃定商標專權邊界確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前需要明確商標保護客體商標并僅僅指由文字、圖形、字母等或其組合符號標識包括所指向商品或服務及重要商譽商標三要素統機體缺少任何部都能構商標三者商標真保護商標標識本身所承載商譽即標志與產品源及經營者信譽間關系
脫離商品及其提供者能發揮識別機能符號標識商標通經營者使用某標識才能逐漸凝聚消費者購買經歷及產品質量等信息載體商標權商業信譽象征所謂商標商標權信圖章商標權通保證附著該商標商品傳遞著商標權或或壞名聲……名聲像臉其擁者及其信譽象征通使用商標已再單純標識符號消費者目代表特定商品或服務質量并保證能達消費者所期望水平種基于商標產信賴使消費者購買能夠讓放選擇即購買品牌需調查同使商標經營者推銷商品聲推銷員作商標權經營者、產者所愿意斷投資使用商標并保證商品質量穩定些投資努力都能報即商標種品質保證斷推陳新程吸引更消費者;更重要些商譽冒用或盜用商標保護符號律保護標志商品、經營者間固聯系律
由商標權客體決定混淆才更直接指向商標侵權本質混淆才破壞標志與產品源及經營者信譽間聯系商標相似僅僅種外表象于侵權者通使用商標自商品偽裝商品行達使消費者產誤認程度才能夠真侵占商標所商譽僅僅商標近似作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容易導致判斷結與消費者認知背離消費者發混淆場合由于律實施結創造消費者印象些商標糾紛案院完全根據兩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做侵權判決實踐結商標保護象由商譽轉商標標識本身商標注冊能符號壟斷手段與商標保護商譽立目相沖突
(二)混淆標準利于商標制度周延性 混淆作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與商標使用制度相通更具邏輯周延性任何權利商標專用權限制種限制主要體現第三商標標識描述性使用及指示性使用述使用所具性些使用僅限于說明描述自商品服務或表明經營范圍并影響商標功能發揮侵占商標權商標所累積商譽具體言描述性使用場合商標權商標直接表示商品特點普通詞匯或理名稱等由于使用獲顯著性注冊些商標原含義仍存商標權權禁止第三原含義基礎使用標識表示產金華二字用于金華特產火腿并侵犯金華火腿商標權燈影牛肉作四川省達縣著名牛肉商品土特產名稱其使用牛肉商品作商品名稱侵犯燈影牌商標專用權等等
描述性使用要求使用避免使用于善意且存借用商標信譽行并限定合理范圍內與混淆作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具同性第三標識使用旦跨合理界限性使用轉化侵權使用劃定界限標準否引起相關公眾混淆第三使用導致相關公眾誤認能存借用商標信譽破壞商標功能行排除使用外說混淆標準建立使第三使用完整劃侵權使用性使用保證制度周延性種情況商標近似、商品類似作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商標使用制度遇阻礙依照旦滿足商標近似、商品類似條件構侵權述列舉情形難歸性使用甚至量造混淆標識使用情況都歸侵權列
二、雙重相似于混淆 我商標司解釋規定侵犯商標權行使用誤導公眾等措辭易使公眾產誤認作商標近似規定使二者關系頗模糊筆者認相似性判斷應采用客觀標準;商標侵權行判斷混淆更豐富概念商標近似商品類似替代混淆必導致混淆
()商標近似、商品類似等于混淆 商標相似性判斷應僅僅針符號本身兩商標否近似指兩者相比較文字商標音、形、義面否部要素相同或相似;圖形商標構圖、顏色文字與圖形結合商標整體結構面否相似相似性判斷應客觀比標準宜引入混淆作參考旦商標近似認定考慮混淆能性導致問題:面認定混淆需要考慮商品或服務否類似;另面否混淆能性衡量商品或服務否類似素疑雞蛋、蛋雞斷循環問題導致兩者關系更混亂相似性判斷限制客觀標準內商標近似、商品類似應作混淆能性考慮素再混淆能性作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判斷標準能夠使兩者關系邏輯更順暢事實混淆能性存并定意味著存商標近似商品類似黑與白商標般審查標準論二者應屬于近似商標我商標審查部門考慮黑商標已具定知名度消費者看同種商品白商標誤認兩者關聯進造產源誤認認定兩者近似商標予注冊述裁定結疑恰存混淆能性由認定兩商標近似卻未免牽強審查機關商標相似性認定應遵循客觀原則兩者音、形、義相似要素應認定兩者構相似商標須混淆能性推導商標近似并符合般消費者認知結論審查機關完全直接存混淆能性做認定
商標近似與商品類似必導致混淆產美McGregor-Doniger訴Drizzle案商標近似性與混淆能性提兩項重要原則:第即便兩者商標非近似并必導致混淆第二評估兩件商標近似性重要問題看近似性潛購買者影響終該案院認定兩件商標雖相似存混淆能性原則說明:首先混淆能性判斷需要考慮種素除近似程度外包括商標注冊與使用情況、顯著性與知名度、費者認知程度等近似商標使用確增消費者發混淆能性消費者仍通商品價位、店面裝潢及營業點區同商品源現代汽車與本田汽車商標標識均H僅存角度差異由于消費者類價位商品高度謹慎使兩者混淆情況能現實現其商標訴訟判斷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并判斷混淆能性必經前提商標近似、商品類似認定都商標訴訟主要目解決否存侵權問題手段認定程應始終混淆能性作發點歸宿院必商標近似、商品類似明確結論通其式解決否存混淆能性問題根本毋庸考慮商標、商品否近似或類似問題
(二)混淆比相似性更豐富 混淆包含狹義混淆、廣義混淆售前、售混淆等同態遠比相似性更豐富概念混淆由初僅限于產品直接處隨逐漸延伸處間關聯關系贊助關系完直接混淆向間接混淆擴張混淆間起初限于購買逐漸向購買前購買延伸現售前混淆售混淆其售混淆僅擴判斷混淆能性間范圍判斷混淆主體購買者擴旁觀者
相應混淆概念斷演變使世界各建立更豐富商標侵權判定體系美1962修《蘭哈姆》刪除第43條消費者該商品或服務源要商標使用行能導致混淆、誤解或欺詐構商標侵權商標侵權由初源混淆擴關聯與贊助混淆同美參議院解釋:該規定實際既包括實際消費者包括潛消費者避免條該用語誤解刪除‘消費者’詞意味著商標發混淆主體既實際消費者潛消費者消費者發混淆機即購買購買前或者購買售前混淆與售混淆制度建立奠定基礎其BrookfieldCommunication lnc V.WestCoast EntertainmentCorp案即運用初始混淆理論經典案例該案院認尋找原告產品中國者能帶告中國站并發現與原告相似產品許初意欲使用原告產品消費者能使用告提供替代產品種情況告獲取原告凝聚其商標商譽應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說隨著科技斷發展域名、鏈接式廣告、彈式廣告等新型商標侵權形式層窮相似性作商標侵權判斷標準難全面準確涵蓋現及未能現商標侵權行混淆概念演變至今內涵斷擴僅整商品銷售程囊括內入實際購買者、潛消費者等眾主體更其準確指向商標侵權本質能夠涵蓋破壞商標功能各種行較相似性建立單侵權體系具更制度空間
三、結論 述析看我《商標》相似性作侵權判斷標準存諸缺陷實踐已公平處理案障礙容易使侵權判定結與市場脫節違背消費者認知值商標第三修改際筆者建議我應該明確混淆能性作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理清混淆與相似性間關系具體說《商標》第52條第1款作修改:未經商標注冊許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
似標識足造相關公眾混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與相應駁商標注冊申請事由應作相應調整《商標》第28條修改:申請注冊商標凡符合本關規定或者同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導致公眾產混淆能由商標局駁申請予公告作者:余靜原標題: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尊重作者版權轉載請保留作者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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