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構成應包括四個要素:
一是不為公眾所知悉,也即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公眾難以通過公開的渠道獲得;
二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即該保密事項具有一定的價值,能使權利人從中獲益;
三是具有實用性,須具備實際操作性或可預期操作可能性;
四是權利人須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護。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業秘密所處的狀態應當是秘密的,沒有被公開過,這也是商業秘密最本質的特征。
第二、價值性。商業秘密正是“因其屬于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
第三、措施性。是指權利人應對商業秘密進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在我國,商業秘密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對象。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1、不為公眾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這是商業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認定商業秘密的難點和爭議的焦點。2、實用性實用性是指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秘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項商業秘密必須能夠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為其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業秘密經權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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