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什么意思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質押是什么意思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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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當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債務人不履行責任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質物折價或者拍賣,并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最常見的質押是當事人與當鋪所進行的交易。中國擔保法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可作為質押的權利有: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解除質押就是對質押的解除。質押是擔保的一種情形。
《物權法》第208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擴展資料:
質押特征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征——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質押
主要涉及的是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這是證券公司新開展的一項創新產品。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并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其中質押是指:股票持有者把手中的股票或者有價證券(比如國債、企業債),做為抵押(抵押給證券公司),按一定的證券價值這算比例進行融資(券商給你資金),來獲得更多的資金。這是一種短期的借貸行為,一般不高于三年。一般t日申報,t+1日就可以獲得資金,這融資期間股票將會被凍結。
股票解押:也就是接觸質押。也就是投資者全部歸還證券公司借款及利息,證券公司解除股票凍結的行為。
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網上可以直接辦理這類業務。
質押一般是指大股東將手中的股票抵押給金融機構融資,在到期償還本息以后,他所質押的股票就解除質押,即解押。
質押是股票的持有人為了達到融資目的,把該股票的權利質押給別人,解押就是解除權利質押的行為。
當然啦!解押就是這公司管理層對于上市公司的控股權有進一步的控制,不會被稀釋股權。同時可以看出公司的管理層領導有方,盈利能力強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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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是什么意思?
質押是什么意思?公司質押解除是好還是不好?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質押
(一)質押的概念和分類質押,在傳統民法上被稱為“質權”,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根據《擔保法》,按照質物的不同種類,可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二)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抵押與質押的標的不同。抵押的標的傳統上是不動產(現代立法,也包括部分動產),而質押的標的是動產與權利。
2.對于抵押與質押中,標的是否轉移占有不同。在抵押法律關系中,抵押的標的是不轉移占有的,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權人的權利在于有權干預未經其同意的債務人對抵押物的處分,并有權追索該標的,以及優先受償權。而質押中,作為標的的動產與權利是要進行轉移占有的。在質押合同設立后,債務人要將標的交付債權人占有。動產要交付占有,而權利也要交付權利證書,如:專利權證、商標權證等代表權利,并能使占有人根據此證享有利益的權利證書,才能起到擔保的效果。除以上兩種主要區別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區別,在此不贅述。
(三)質權的特征
1.質權為擔保物權
因質權是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故其為擔保物權。這是質權與抵押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相似之處。也是質權不用于用益物權之點。質權雖為物權,但其是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權。因此不論質權的標的為有體物動產還是權利,質權的內容都在于對其交換價值的支配。
2.質權具有從屬性
質權為以擔保債權為目的的權利,它與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從關系。被擔保的主債權為主權利,擔保主權利的質權為從權利。質權的從屬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存在上的從屬性。質權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在主債權無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時,質權也不能存在。二是轉讓上的從屬性。主債權轉讓時,質權也隨之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主債權消滅。質權也當然隨之消滅。
3.質權的不可分性
質權設定后,債權人就質押財產之全部行使其權利,質押財產分割、部分讓與,債權分割、電子商務資料庫3"/1!;(*;2''部分讓與或部分清償,均不影響質押權的存在。質權效力及于被擔保債權的全部,及于標的全部,即質權人如債權原本或利息有一部未受清償,也有留置及拍賣標的全部的權利,這是質權的不可分性。
4.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與保全性
質權為價值權。質權人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質押財產的價值。當質押財產的價值非因質權人的過失而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有權就質押財產減少的價值要求質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稱為質權的保全性。當標的滅失毀損而受到賠償金時(包括損害賠償金與保險賠償金),質權人有權就賠償金優先受償--稱為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四)質押合同
1.質押合同的概念
質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約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賣得價款優先受償的協議。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2.質押合同的特征
(1)質押合同為補充性合同。質押合同是債務人或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占有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財產變賣優先受償的協議。因此,當主合同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權人就不得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財產變賣優先受償。從這個意義上講,質押合同為主合同的補充性合同。
(2)質押合同為附從性合同。質押合同的訂立是以擔保主合同的債權實現為目的,其與所擔保的主合同形成主從關系。被擔保的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合同為主合同,質押合同為從合同,質押合同的附從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存在上的從屬性。質押合同必須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為前提,在主合同無效或其他原因不存在時,質押合同也不能存在。二是轉讓上的從屬性,質押合同的設立是以擔保主債務的履行為目的,因而不得將質押合同與主合同分離而轉讓。第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當主合同的債務已經履行或以其他方式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質押合同也應同時終止或解除。
(3)質押合同為雙務無償的合同。質押合同的設定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質押的主要特征就是移交出質人的財產給質權人。因此,出質人有提供標的的義務,質權人有妥善保管標的的義務;出質人有保證其標的權利的義務,質權人在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返還標的的義務。質押合同自成立時起,雙方互有義務。同時,質押合同為無償合同,它只是為擔保主合同債權的實現而設定,雙方之間勿須支付相應的報酬。
(4)質押合同為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實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交付標的才能成立合同。動產質押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權利質押《擔保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五)動產質押
1.動產質押的概念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2.質物
所謂質物,就是動產質押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標的物。質物是由出質人移交給債權人占有的動產,質物是動產質押擔保的核心。因為質物是動產質押法律關系中用來擔保債權人債權的,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權以質物的價值最終確保質權人的債權實現。質物必須是動產,這是國際上通行的一個原則,也是和傳統上的抵押權(抵押物為不動產)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志。
什么是動產?《擔保法》是如此規定的: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3.動產質押合同
動產質押合同就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的質押合同,并且該動產須為質權人直接占有。
(1)動產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2)動產質押合同的主要內容。根據《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質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①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電子商務資料庫%657225!"9.(.78;③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④質押擔保的范圍;⑤質物移交的時間;⑥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另外,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4.動產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法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即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主債權是指動產質押所擔保的主債務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產生的孳息債權。
利息指實行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違約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給付債權人的金額。
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的金額。
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占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所需費用,對質物(如動物)進行飼養所支出的費用。
實現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費用等。
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范圍的,可以小于法定擔保范圍,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擔保范圍,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質權與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5.動產質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①留置質物的權利。在債務人消償債務之前,債權人有留置質物的權利,以待債權的實現。②收取孳息的權利。質權人的孳息收取權,指質權人有權進行收取孳息的權利。但是,質權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對孳息的所有權,而僅取得對孳息的質權。孳息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金錢以外的物。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③救濟質權損失的權利。根據《擔保法》第七十條規定,如果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④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就質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另外,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2)義務:①保管質物的義務。質權人占有質物,自然應負保管義務。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②提存質物的義務。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③返還質物電子商務資料庫2.#%.&:)8&14的義務。按擔保法規定,質權人返還質物的義務表現在兩個方面:(A)債務人適當履行其債務時,質權人應返還質物;(B)出質人提前清償質權擔保的債權時,質權人應返還質物。
6.動產出質人的權利與義務
(1)對質物的所有權限制處分權。出質人移轉質物的占有,并不表示對質物的所有權,出質人仍有權處分其出質的質物,但以不影響質權人的權利為限。
如果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2)物上保證人的權利。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利益,與債權人訂立質押合同,以自己的動產作為質物為債務人擔保。此種第三人在學理上稱為“物上保證人”,即為他人所負擔的債務而設質,只負以該物為限度的債的有限責任。
物上保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物上保證人的關系,同于主債務人與清償的保證人的關系,物上保證人因質權的實行而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時,應當是以自己的財產代債務人清償,應享有代位權與受償權。《擔保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移轉質物占有的義務。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按質物不同,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不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我國擔保法只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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