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于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占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占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擴展資料
抵押與質押的聯系
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
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
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質權是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質物的占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
在什么情況下選擇主要依據個人對二者區別之間的偏好。
擴展資料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卷,票據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必須移轉占有。
3、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參考資料來源:即墨區人民政府-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參考資料來源:中信銀行-個人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的區別
質權是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質物的占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抵押權和質權主要區別于移轉占有和費移轉占有。
抵押權: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比如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在還不起債時,銀行享有對房子拍賣后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比如將汽車質押給債權人,在還不起債時,債權人享有對汽車拍賣后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拓展資料
抵押權人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支配權。抵押權具有物權特征,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抵押權人遵守抵押合同的義務。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應嚴守抵押合同的規定,不得損害抵押人的合法利益。
我們在購買房產的時候,最終目的肯定是要想要獲得房產的所有權。要是房產之上被設定了抵押權的話,那么就存在權利瑕疵,對購房者來講是很不利的。所以,在購房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你的房產是否已設置抵押權。
在購房前買家核驗開發商出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須注意該證書上“有關他項權利證明”欄內是否注明有抵押情況。如有情況,買家應注意核驗自己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已抵押的部分。由于個別開發商未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造成銀行不愿放棄其在開發項目上設置的抵押權,導致買家無法順利取得產權證。
區分:
1、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先于約定擔保。
2、質押,留置是移轉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轉占有。
3、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標的物種類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權利;質權的標的物包括動產和權利。
2、是否移轉占有不同
抵押權以不移轉占有為成立要件;質權以以移轉占有為成立要件。
3、公示方法不同
抵押權的設定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質權的設定以交付為公示方法。
4、重復設置擔保不同
抵押擔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設置兩個以上的抵押權;質權則不能重復設置。
5、收取孳息的主體不同
在抵押權中,有權收取孳息的主體是抵押人;在質權中,有權收取孳息的主體則是質權人。
6、擔保范圍不同
質權人因保管質物所需的費用和質物隱含瑕疵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費用,列入擔保范圍;抵押權則不存在此類情形。
拓展資料:股權出質人和質權人、股權質權人的權利效力
1、優先受償權
質權人可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
質權人就出質股權之價值優先于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于后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
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之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2、物上代位權
因出質股權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賠償金或代替物時,質權及于該賠償金或代替物。
3、質權保全權
質權保全權,又被稱為預行拍賣質物權。
抵押權和質權區別: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注銷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質權的成立與保持則與抵押權不同。
2、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占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占有于債權人,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占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3、標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于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占有標的物為區別。
拓展資料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質權,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移交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的變賣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在質權關系中,債務人或第三人須將質物交與質權人占有,從而不再享有對質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這是質權與抵押權的主要區別。各國民法一般將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不動產質權,也有的國家只承認動產質權,對不動產只能設立抵押權。
1、抵押物的確定性不同
在設定抵押時,存貨浮動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確定性,只有約定或者法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成就時,抵押財產才確定,也就是說抵押財產到底有多少,到此時才能確定。而存貨質押在一開始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就是確定的,抵押物本身數量、價值相對也是確定的。
2、設定主體不同
物權法規定存貨浮動抵押只能適用于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范圍較窄。而存貨質押適用于在經濟活動中的任何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范圍較寬。
3、擔保權的客體不同
存貨浮動抵押權的客體是抵押人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動產。而存貨質押權的客體可以為任何有交換價值的動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浮動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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