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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

首頁 > 知識產權2020-10-26 02:51:13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

有哪位可以告訴我《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嘛?

《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原則為: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1、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經營者能夠根據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愿來參與特定的市場交易活動,設立、變更和終止特定的法律關系。自愿原則之所以被《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基本原則規定下來,在于自愿原則是包括市場交易在內的一切民事活動的主要前提。

2、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任何參與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權利能力,在平等的基礎上平等協商,任何一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平等原則的規定,與我國《民法通則》相一致。

3、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一般是指在市場交易中應當公平合理、權利義務相一致。一般來講,公平、公正等屬于社會道德觀念,在實踐中人們常用它來對某種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進行評價和判斷。在市場競爭中,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開展的競爭才有可能談得上是平等的競爭。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可以簡稱為“誠信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既是現代市場經濟中公認的商業道德,同時也是道德規范在法律上的表現。

擴展資料

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局長楊紅燦表示,當前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虛假宣傳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經營者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的狀況、用戶的評價、曾獲得的榮譽等,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另外一種是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宣傳的條款進行了完善,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進一步細化。也即今后除了對自己產品的虛假宣傳外,幫助他人進行刷單、炒信、刪除差評等行為,也將受到嚴厲查處。

國家質檢總局黨組成員、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主任田世宏說,標準與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都相關,標準化法修訂從一開始的立法宗旨到各項具體制度的設計,都貫穿標準化工作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經濟網-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新法律將如何影響你的生活?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有:
(1)、自愿原則:當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商業關系,不得強買強賣;
(2)、平等原則:參加交易的主體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則:參加市場競爭主體按規則行事,不得非法獲取競爭優勢;
(4)、誠實信用原則:善意、誠實、恪守信用、不得欺詐;
(5)、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原則;
(6)、不濫用競爭權利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原則為: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個什么樣的法律?

是國家硬性規定的還是各個省一個?同一省的幾個城市是統一的還是另外自行制定的?rnrn我是在縣級市,很多企業和政府部門勾結來壟斷市場,我想這個可以告他們嗎?怎樣告?到哪里告?反壟斷法好像還沒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嗎?我是找全國的還是找我這個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適應黨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于1993年9月2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10年來,該法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頒布實施為開端,10年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工作從無到有,逐步步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國務院、全國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3個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的人大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相繼制定了一系列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其中,國務院制定了《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方封鎖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和《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初步形成了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基本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為配套規定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
這是國家統一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可以處理了
法律都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
在全國實行
你說的案子你可以一級一級往上告的
如果勾結的話也可以去縣檢察院
不過希望你那邊的法院不要聽從于政府
祝你好運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主要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2)商業賄賂行為;(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等等。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不正當競爭行為劃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妨礙公平競爭行為兩大類。
▲1、假冒、仿冒行為
具體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限購排擠行為
限購排擠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行為。
▲3、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以及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干擾、阻礙正常的交易活動的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
▲5、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6、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經營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7、壓價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
壓價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
搭售商品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主要是指增加購買者的義務、加重購買者的責任,或者剝奪、限制購買者的應有的權利。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則,侵害了相對人的正當權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以欺詐手段進行有獎銷售或者以不正當的巨額抽獎刺激消費者的投機心理來推銷商品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辦法,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
▲10、詆毀商譽行為
商譽包括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11、串通、勾結投標行為
所謂串通投標,是指投標人之間相互惡意串通,采取聯合行動限制競爭。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或者一致壓低投標報價。第二,圍標行為,即眾多投標人參與投標,但事先相互協商確定出最低報價或最高報價的投標人,并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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