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侵權判斷標準是什么?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侵權判斷標準是什么?我國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所采用的標準是按照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進行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計算機的工作離不開軟件的控制指揮。軟件具有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投資高,而復制容易、復制費用極低的特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侵權判斷標準是什么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侵權判斷標準是什么?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問題,是自本世紀五、六十年代隨著計算機軟件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的。對于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的法律保護形式很多,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根據軟件的自身的特點,軟件應用于不同的目的、表達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又各有其特點。(一)《著作權法》保護。這種保護方式主要是根據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即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保護創意的表達。美國版權作品新技術應用全國委員會(contu)的最終報告認為:就現有法律而論,著作權法是保護軟件最為適宜的法律。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也是對軟件進行法律保護的主要途徑。但是,著作權法僅保護該軟件本身的表現形式,而不能擴大到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等。(二)《專利法》保護。這種保護彌補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護計算機程序所體現的設計者的創意。但軟件本身不能單獨申請專利,而只能是從屬于某一個發明的組成部分。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原則(一)創意/表達分離原則是指著作權只保護創意的表達,而不保護創意本身?!盾浖Wo條例》的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TRIPs》第9條第2款和《WIPO著作權條例》第2條指出:著作權保護應只延及表達,而不延及創意、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二)創意/表達合并原則是指在表達某種創意時,如果因為可供選擇的種類有限而引起兩個作品之間的相似,則不認為其中一個作品對另一個作品構成復制,也就不構成侵權。如《軟件保護條例》第29條的規定,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就是該原則在法律規范上的體現。(三)SSO原則本原則產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對計算機程序的版權保護可以從其文章編碼擴展到它的結構、順序和組織。即計算機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達。整個程序只有一個思想,子程序內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選擇余地的設計,都是受版權保護的。著作權是中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一般體現在文學創作以及技術發明上,隨著計算機軟件的誕生,著作權也被相應沿用,公民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加以侵占,一旦被發現,法律必將嚴懲不貸,從另一方面來說,著作者也應好好保護好自己的作品,畢竟創意這種東西無從考量。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準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準 在高科技盛行的今天,計算軟件已經成為大家在生活中都會使用到的東西,但是由于計算機軟件的開發過程較為復雜,所以它也一直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那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我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標準各國通過長期司法實踐,對計算機軟件的侵權判斷標準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分析法和抽象-過濾-比較分析法兩種等。(一)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分析法這種方法是在計算機軟件版權糾紛的處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種軟件侵權認定方法。所謂的實質性相似主要是指兩項程序之間在形式和內容上存在著相似之處,且存在著實質性相似。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分析法的應用,首先要求對原被告雙方的軟件進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順序進行。如果兩個軟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認定被告接觸過原告軟件的行為成立,則侵權即可認定。即:表達相同(或實質相似)+接觸對方作品=侵犯版權法院判斷兩項計算機程序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具體從三個方面考察:1、代碼相似,即判斷程序的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是否相似;2、深層邏輯設計相似,即判斷程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是否相似;3、程序的外觀與感受相似,即運行程序的方式與結果是否相似。對于三個方面的判斷既可以各自獨立、分別作出判斷,又可以互相關聯,綜合判斷。在具體的司法鑒定過程中,判斷被告曾經接觸過原告的版權程序,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證明被告確實曾經看到過,進而復制過原告的有著作權的軟件;2、證明原告的軟件曾經公開發表過;3、證明被告的軟件中包含有與原告軟件中相同錯誤,而這些錯誤的存在對程序的功能毫無幫助。4、證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著與原告程序相同的特點、相同的風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這些相同之處是無法用偶然的巧合來解釋的。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司法認定
對計算機軟件的侵權判斷標準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分析法和抽象-過濾-比較分析法兩種。
(一)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分析法這種方法是在計算機軟件版權糾紛的處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種軟件侵權認定方法。如果兩個軟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認定被告接觸過原告軟件的行為成立,則侵權即可認定。
具體從三個方面考察:1、代碼相似,即判斷程序的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是否相似;2、深層邏輯設計相似,即判斷程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是否相似;3、程序的外觀與感受相似,即運行程序的方式與結果是否相似。
(二)
三步侵權判斷法。判斷被告軟件中的結構、順序及組織是否侵犯了原告軟件的著作權,應分三步有層次地認定,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判定結構、順序和組織相似,就一定構成侵權。具體的操作方法是:
1、抽象分解成不同層次,從最高層次的功能設計,到部件、子部件,再到更小的模塊、子模塊,直到最具體的程序代碼。
2、對每一層次過濾出不受保護的成份。
3、在相同層次上進行相似性比較,特別重視較低層次的相似,然后進行綜合評價。
《著作權法》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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